关于同居儿童的报告
根据儿童福利法第30条第1项,相关人员需要通过市町村长向都道府县知事申报。
适用人群
将四亲等以内的儿童以外的儿童,从其监护人或未成年监护人处带离,怀着让其在自己家庭(包括单身家庭)中同居超过3个月(婴儿为1个月)的意愿而同居,或持续同居2个月以上(婴儿为20天以上)的人
提交所需的材料
- 上述的申请书
- 居住证明的副本
- 可以确认申报人身份的文件(驾驶执照、个人号码卡、带照片的居民基本台账卡等)
提交对象
稻城市儿童家庭支援中心课
稻城市东长沼2115-2 3楼
电话:042-378-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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