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会议的原则
法定人数原则
这是召开会议或做出决定所需的出席成员人数。通常,超过总成员数的一半。除特殊情况外,没有达到法定人数所做的决定被视为无效。
多数决定原则
决议原则上由出席成员的多数决定。主席不能参与投票,但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由主席决定。
会议公开原则
会议原则上应公开。公开的含义是允许旁听(在会议室内直接观看和聆听)、公布会议记录以及承认新闻自由。然而,作为例外,当超过三分之二的出席成员投赞成票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会议不一定是公开的,但稲城市议会允许在议长授权下开放。然而,由于会议室空间有限,参与人数有上限。
会议不连续原则
委员会每次会议独立运作。因此,在本次会议期间未决定的案件将在会议结束时消失。然而,作为例外,允许通过决议继续在委员会中进行审查。
事项不再评估原则
原则上,会议上决定的事项不能在同一会议期间再次提出。
事件主题原则1
案件将作为单独的议题逐一处理和讨论,作为原则。然而,为了提高讨论的效率和便利性,也可以将它们作为一个议题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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