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使用後所需的手續
使用開始後的提交文件
開始使用托育中心等時,請向育兒支援課托育・幼兒園入所認定組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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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的狀況 |
必要文件 |
提交截止日期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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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前產後休假・育兒休假後的復職預定 |
休業・復職證明書 |
使用開始月份的次月20日 |
如果無法在利用開始月底前復職,將會取消內定或離開設施。 此外,若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交必要文件,或提交內容與申請時所提供的內容不同等情況,將於提交期限月底終止入住。 |
| 就業內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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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開始月份的次月20日 |
如果無法在使用開始月份月底前開始就業,將取消內定或退所。 此外,若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交必要文件,或提交內容與申請時所提供的內容不同等情況,將於提交期限月底終止入住。 |
| 預定就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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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開始月份的次月20日 |
如果無法在利用開始月底前開始就學,將取消內定或退所。 此外,若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交必要文件,或提交內容與申請時所提供的內容不同等情況,將於提交期限月底終止入住。 |
| 求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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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開始月份的次兩個月底 | 若無法在包含開始使用月份的3個月內開始就業,將會被退所。 |
因家庭狀況變更等所需進行的手續
遇到以下情況時,請將必要文件提交至育兒支援課托育中心・幼兒園入所認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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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的狀況等 |
必要文件 |
提出期限、注意事項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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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工作・轉職・工作內容變更 |
註釋:1 自營業者、親屬經營的員工、業務委託承包者、自由職業者、公司董事等 註釋:2 以下任一副本
註釋:因勤務實態調查,日後可能會要求追加提交資料。 |
請於變更月份的前一個月之前提交1。 2(如適用,3・4亦同)請於變更後儘速提交。
變更後,請儘速提交1・2(如適用,亦包括3・4)。
註解:「就業」條件的最低標準為每週3天以上且每週12小時以上。 |
| 就業內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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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預定就業開始月份的前一個月前提交1,並於就業開始後提交2。
請在開始工作後提交2。 如果無法在使用開始月份中開始就業,將會被視為退所,請注意。 |
| 離職 |
家庭狀況變更申請 |
請於預定離職月份的前一個月之前提交。 如果離職後3個月內無法開始就業且其他條件沒有變更,將會被視為退所。 |
| 預產期(產前產後休假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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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預產期前兩個月內提交1及2。 認定期間為生產月份及其前後各兩個月。
請於復職預定月份的前一個月之前提交1,復職後請提交3(僅復職後的證明日有效)。
與下述「取得育兒休假時」相同的手續。
請提交1。 |
| 育兒假期的取得與復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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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育嬰假取得】 請於生產月份的次兩個月內提交1及2。 【父親育嬰假取得】 如果父親育嬰假取得超過1個月,請事先聯絡我們。 根據父親育兒休假的取得時期,可能會變更為「育兒休假」條件的認定(保育短時間)。 在那種情況下,需要在育兒休假開始的前一個月之前完成手續。
註解:育兒休假期間,上面孩子的使用時間區分為保育短時間。 注釋:如果已經在托育中心就讀的兒童本人請育嬰假,該兒童將會退所。
請在復職預定月份的前一個月提交1,復職後提交2(僅在復職後的證明日有效)。
復職後請提交2。 如果無法在使用開始月份月底之前符合申請時的雇用條件並復職,將會取消內定或離開本所。 |
| 疾病與障礙 |
註解 2 中需要記載治療期間及家庭照護困難的情況。 |
請盡快提交1以及2或3其中之一。 |
| 看護・照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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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迅速提交1、2、3。
註解:「護理・照護」條件的最低標準為每週3天以上且每週12小時以上。 |
| 就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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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迅速提交1、2、3。
註解:「就學」條件的最低標準為每週3天以上且每週12小時以上。 |
| 市內遷居・姓名變更・家庭構成的變更(婚姻、離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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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搬家・姓名變更後,請盡快提交1。
婚姻・離婚成立後、離婚協議・離婚調停開始後、當月內請提交1・2。 在結婚的情況下,請提交能確認配偶者需要育兒的相關文件等。
註釋:離婚・離婚協議・離婚調停的情況下,居住證明上必須是不同地址。 |
| 希望轉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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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請與相同的提交期限及附加文件。(詳細請參考「托育中心等使用指南」封面,P9・10)
註解:同一年度的申請中,已提交且無變更的文件,可以省略。 註解:即使在產前產後休假或育兒休假期間,且沒有計劃在使用開始月份內復職,從核准托育中心、認定兒童園(托育中心功能部分)或地區型托育事業轉園的情況下,只有在申請時點起持續至使用開始月份前一月底仍在該設施就讀的兒童,才可以申請轉園。 但是,如果在使用開始當月沒有復職計劃,將以最低指數(10分)進行審查。
【範例】 5月底從上述核准托育中心等退所的話,6月的申請是對象,但7月以後的申請不在對象內。 |
| 希望退所 |
托育中心退所申請書 |
請於希望退所月份的10日前提交。
註釋:欲退出家庭托育保母服務者,請向家庭托育保母提出申請。 |
| 希望休息所 |
無需提交文件
註釋:請務必聯絡在籍設施。 註釋:休所期間超過2個月(返鄉生產的情況下為3個月)時,請事先聯絡我們。 |
不需要提交文件。 休所可能期間如下所示。
最長可達3個月(若醫療機構指定返鄉時期超過3個月,將個別判斷。)
最長可休息2個月(若休息超過2個月,將視為退所,需重新申請。) |
| 市外遷出 |
托育中心退所申請書 |
請在轉出月份的10日之前提交。
註解:即使搬出後仍繼續在稻城市內的托育中心就讀,也請提交退所申請書。此外,需在搬出地的自治體辦理繼續就讀的手續。 |
註解:除了上述之外,可能還需要向所屬設施提交申報。詳細請洽詢設施。
關於現況調查
稻城市針對在園兒童,每年進行一次現況調查,以確認幼兒園照護的必要性。
若未於期限內提交,將無法確認托育需求,將被退所。
這個頁面由兒童福利部門 育兒支援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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