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核准托育中心等的托育費用
根據國家制度及東京都制度,無論孩子的年齡、數量及家長的收入,所有居住在市內並就讀核准托育中心等的孩子,其托育費用皆為0元。
註解:以月額保育費為對象,延長保育費、托育使用費等不在對象範圍內。
註解:3歲兒童班至5歲兒童班的保育費為0元,但午餐費由家長負擔。
註釋:核准托育中心等是指以下設施(市政府根據家長的所得決定托育費用的設施)。
- 核准托育中心
- 地區型保育事業(家庭式保育事業(家庭托育保母)等)
- 認可幼兒園
- 新制度幼兒園
如果您拖欠了迄今為止發生的保育費用
如果未支付規定的保育費,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催促。
- 將寄送催促通知書及催告書。
- 將聯絡家長的聯絡方式(住家、手機及工作場所)。
- 會訪問家中、托育中心或工作場所,徵收拖欠的托育費用。
- 根據地方稅的滯納處分範例,將進行財產扣押等滯納處分。
註解:若保育費用延遲支付,可能會產生滯納金。
延長保育的保育費
如需使用延長托育,請向托育中心等支付延長托育費用。
- 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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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長保育(定期使用) 一人 月額3,200日圓
- 臨時延長保育(不定期(臨時)使用) 一人 500日圓(每30分鐘)
- 私立
- 請聯繫實施園。
註解:延長托育(定期使用)的托育費用,即使從月中開始使用,也請直接向托育中心等支付月額費用。
註釋:對於保育短時間的使用者,若使用時間不在上午8點30分至下午4點30分之間,將適用臨時延長保育(不定期(臨時)使用)的延長保育費用。(月額延長費用不適用。)
註釋:對於利用該當月份階層區分為1或2(生活扶助・市町村民稅非課稅)的家庭,有延長托育費用免除制度。原則上請事先向托育中心等申請。但臨時延長托育(不定期(臨時)利用)不在減免對象範圍內,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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