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療照護兒童在核准托育中心及幼保連攜型認定幼兒園的接納
需要醫療照護的兒童(以下稱「醫療照護兒童」)若希望入托核准托育中心或幼保連攜型認定幼兒園(以下稱「托育中心等」),必須在申請入托育中心等之前,先申請醫療照護實施,並被判定為可實施醫療照護。
關於是否能實施醫療照護,將根據托育中心等的接納體制,針對每位需要醫療照護的兒童判斷是否能提供安全的托育。
詳細內容記載於「稻城市托育中心等醫療照護兒童接納指導方針」,希望入所者請務必確認。
醫療照護兒童接納概要
接納對象兒童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並經稻城市醫療照護兒童托育事業接納等審議會議判定可實施醫療照護的未就學兒童
- 於入所日4月1日為稻城市市民。
- 因家長就業、疾病等理由,認為有必要在托育中心等進行托育。
- 在家中接受醫療照護。另,需在醫療機關等接受每日醫療照護的兒童不列入托育對象。
- 經主治醫師診斷,能在家中無礙且穩定生活,且可在托育中心等進行集體托育。
- 在托育中心等實施所需的醫療照護,必須是兒童日常生活中必要的醫療行為,且主治醫師認可護理師等執行該醫療行為無礙,並且主治醫師指示在托育中心等進行的醫療行為。
可對應的醫療照護
原則上不會因醫療照護的種類而加以限制,在考慮使用可能性的過程中,根據托育中心等的人員配置、設施設備等狀況,判斷能夠提供安全托育的醫療照護。
註解:使用高度醫療器械的醫療照護可能無法實施,且不進行持續的生命徵象監測或監視器管理。
注釋:鑑於托育中心等設施、設備及職員的狀況,無法提供與醫療機構或療育設施相同水準的照護。
注釋:經管營養、導尿等屬於醫療性照護,但若不確定是否屬於可應對的醫療性照護,請向育兒支援課諮詢。
目標設施
位於稻城市內的核准托育中心及幼保連結型認定兒童園(托育認定)
註解:不包含幼保連結型認定兒童園矢之口幼兒園3歲至5歲兒童班(托育認定)。詳情請直接洽詢園所。
接受時期
原則上為4月1日入所。
注釋:即使已經決定4月入所,也無法在安全的托育環境尚未建立前接受托育。
注釋:不接受年度中途入所的申請。
使用日期・使用時間
使用日期原則上限制在每週5日以內。
使用時間限制在實施園的開園時間範圍內,並根據家長的就業狀況、醫療照護兒童的狀態及托育中心等的接收體制,於入所決定後由實施園與家長協議決定。
注釋:除實施園的活動日等設施特別認可的日子外,不提供延長托育(超時托育)。
醫療照護兒童申請流程
請參閱以下頁面。
注意事項
此頁面為「稻城市托育中心等醫療照護兒童接納指導方針」的摘錄。詳細內容請確認指導方針,如有不明之處請洽育兒支援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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