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破产、解雇或合同终止而被解雇的人
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被解雇、辞退或合同终止的人,可以申请减少国民健康保险税(与工资相关的所得税部分)。
目标群体
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救济领取者
注意:在解除合同次日达到65岁或以上的人士不符合资格。
(1) 失业保险的特定受益人(例如:因破产、解雇等原因被解雇)
失业保险卡注销原因代码:11、12、21、22、31、32
(2) 因失业保险特定原因离职的工作人员(例如:解雇等)
领取失业保险资格证书的解除原因代码:23,33,34
申请方法
请在市政府一楼的国民健康保险部门5号窗口办理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请携带“失业保险领取资格通知书(原件)”或“失业保险领取资格证明书(原件)”。您也可以在平尾服务站或若叶台服务站申请。
- 注意:无法通过电话或邮件申请。
- 注意:“特别被保险人通知表”也可在国民健康保险部门获得。
减少内容
国民健康保険税是根据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30%计算的,该部分作为课税对象。
减免期间
这是从解雇次日起至下一财政年度末的期间。
- 注意: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不同。
- 注意:只要您加入了国民健康保险,即使中途开始工作,您仍然有资格享受该保险。但是,如果您加入了公司的健康保险并退出国民健康保险,则国民健康保险将被终止。
可用于办理的日期和时间
营业日的8:30至17:00
备注:周六开放日的时间为8:30至11:45,13:00至17:00。
注意:节假日仅在市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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