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外停车通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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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ID 1002925 2025年2月5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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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需通知的停车场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停车场将被通知。

(1) 面向公众的一般停车场

指可供不特定人数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停车场。按小时计费的停车场以及附属于商业设施或医院、供不特定人数使用的收费停车场均属于此类。

(2) 停车场,总停车面积为500平方米或以上,供公众使用

总停车位面积(不包括车辆停放的街道和管理室区域)为500平方米或以上的停车场适用。

2 通知目的地及处理流程

如果您在稻城市内安装需要通知的停车场,负责通知的机构将是稻城市管理部门。

3 路外停车场的结构和设备

停车场出入口设施、道路宽度及其他结构应符合《停车场法》第11条规定的标准。

每次通知4

(1) 新建停车场的情况(停车场法第12条和第13条)

  • 道路外停车场安装通知
  • 停车设施概览
  • 道路外停车管理条例

(2) 如果您希望更改先前通知的停车信息(停车法第12条和第13条)

  • 道路外停车设施变更通知
  • 道路外停车管理条例部分变更通知

(3) 如果停车被暂停(停车法第14条)

道路外停车中断通知

(4) 关于废止停车场的情况(停车场法第14条)

道路外停车取消声明

(5)在先前暂停的停车场重新开放的情况下(停车法第14条)

街外停车场重新开放

通知表格

基于新无障碍法的通知

关于促进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便利的法律(新无障碍法)于2006年12月20日生效,在设置符合特定类别的道路外停车场时,必须遵守法规规定的标准(法律第11条)。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需要进行通知(法律第12条)。

1 公共道路外的专用停车场

登记停车场(指公共道路外的停车场,停车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收取停车费),不包括作为公共道路附属设施的停车场、公园设施停车场及附属于建筑物的停车场。
(注)无顶升降停车场不被视为建筑物。

关于结构和设备的2项标准(土地、基础设施、运输和旅游部条例第112号)

  1. 至少应设有一处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设施。(摩托车停车场除外)
    • 宽度3.5米或以上
    • 显示轮椅使用者停车设施
    • 将停车场外移动路线的长度设定在尽可能短的位置
  2. 至少从设施到道路、公园、广场或其他空地的轮椅通道之一应对老年人、残疾人等无障碍。

关于通知(国土交通省令第110号)

以下文件需要两份副本。

如果您同时根据停车法进行通知,可以将以下文件作为附件附加到根据停车法的通知中进行通知。

  • 道路外停车场安装(变更)通知的附加文件
  • 底层平面图,显示轮椅使用者停车设施、无障碍通道及其他主要设施(1/200或更大比例尺)

如果仅根据新的无障碍法进行通知

  • 道路外停车场的设立(变更)声明
  • 显示公共道路外停车场位置的地形图(1:10,000或更大比例尺)
  • 公共道路外停车区域平面图(1/200或更大比例)
  • 底层平面图,显示轮椅使用者停车设施、无障碍通道及其他主要设施(1/200或更大比例尺)

通知表格

可用于办理的日期和时间

营业日的8:30至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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