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外停车通知系统
1 个需通知的停车场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停车场将被通知。
(1) 面向公众的一般停车场
指可供不特定人数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停车场。按小时计费的停车场以及附属于商业设施或医院、供不特定人数使用的收费停车场均属于此类。
(2) 停车场,总停车面积为500平方米或以上,供公众使用
总停车位面积(不包括车辆停放的街道和管理室区域)为500平方米或以上的停车场适用。
2 通知目的地及处理流程
如果您在稻城市内安装需要通知的停车场,负责通知的机构将是稻城市管理部门。
3 路外停车场的结构和设备
停车场出入口设施、道路宽度及其他结构应符合《停车场法》第11条规定的标准。
每次通知4
(1) 新建停车场的情况(停车场法第12条和第13条)
- 道路外停车场安装通知
- 停车设施概览
- 道路外停车管理条例
(2) 如果您希望更改先前通知的停车信息(停车法第12条和第13条)
- 道路外停车设施变更通知
- 道路外停车管理条例部分变更通知
(3) 如果停车被暂停(停车法第14条)
道路外停车中断通知
(4) 关于废止停车场的情况(停车场法第14条)
道路外停车取消声明
(5)在先前暂停的停车场重新开放的情况下(停车法第14条)
街外停车场重新开放
通知表格
- 道路外停车场安装(变更)通知(Word 99.5KB)
- 停车设施概要(Word 72.5KB)
- 道路外停车管理条例(Word 11.5KB)
- 道路外停车管理条例部分变更通知(Word 16.5KB)
- 道路外停车中断申请表(Word 13.0KB)
- 道路外停车取消申请表(Word 12.0KB)
- 道路外停车场重新开放申请表(Word 13.5KB)
基于新无障碍法的通知
关于促进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便利的法律(新无障碍法)于2006年12月20日生效,在设置符合特定类别的道路外停车场时,必须遵守法规规定的标准(法律第11条)。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需要进行通知(法律第12条)。
1 公共道路外的专用停车场
登记停车场(指公共道路外的停车场,停车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收取停车费),不包括作为公共道路附属设施的停车场、公园设施停车场及附属于建筑物的停车场。
(注)无顶升降停车场不被视为建筑物。
关于结构和设备的2项标准(土地、基础设施、运输和旅游部条例第112号)
- 至少应设有一处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设施。(摩托车停车场除外)
- 宽度3.5米或以上
- 显示轮椅使用者停车设施
- 将停车场外移动路线的长度设定在尽可能短的位置
- 至少从设施到道路、公园、广场或其他空地的轮椅通道之一应对老年人、残疾人等无障碍。
关于通知(国土交通省令第110号)
以下文件需要两份副本。
如果您同时根据停车法进行通知,可以将以下文件作为附件附加到根据停车法的通知中进行通知。
- 道路外停车场安装(变更)通知的附加文件
- 底层平面图,显示轮椅使用者停车设施、无障碍通道及其他主要设施(1/200或更大比例尺)
如果仅根据新的无障碍法进行通知
- 道路外停车场的设立(变更)声明
- 显示公共道路外停车场位置的地形图(1:10,000或更大比例尺)
- 公共道路外停车区域平面图(1/200或更大比例)
- 底层平面图,显示轮椅使用者停车设施、无障碍通道及其他主要设施(1/200或更大比例尺)
通知表格
可用于办理的日期和时间
营业日的8:30至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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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市 - 城市发展部 - 行政科
〒206-8601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号
电话号码:042-378-2111 传真: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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