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进行的主要审计
定期审计(根据地方政府法第199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进行的审计)
审计将重点检查审计目标的选择是否正确,例如部门和设施,相关财务服务的执行以及业务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是否以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
审计结果已报告并公布给市长及其他相关人员。
金融援助组织的审计(根据地方政府法第199条第7款进行的审计)
审计将重点检查对接受市政府补助或投资的组织以及公共设施指定管理者的财务援助相关支出的执行情况和其他服务,是否以适当且高效的方式进行,以及相关部门对这些组织的监督和指导是否得当。
审计结果已报告并公布给市长及其他相关人员。
基金的账目审查和管理状况(根据地方政府法第233条第2款、第241条第5款及地方公共企业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应市长要求,将对一般预算账户、专项账户、污水处理服务账户及医院账户进行审计,重点关注账户数字的准确性、预算执行情况及服务管理的适当性和效率,同时核查资金管理是否得当。审计完成后,将向市长提交审计意见。
卫生审判费的评估(根据地方公共团体财政卫生法第3条第1款和第22条第1款进行评估)
应市长要求,我们将审查说明健康审判费和资金不足费原因的文件,以及作为其计算基础的项目。审查后,我们将向市长提交意见书。
每月收入和支出检查(根据地方政府法第235-2条第1款进行的检查)
将进行检查,以确认资金的流动和保管是否符合一般预算、专项账户、污水处理服务和医院账户的规定。
考试结果会报告并公布给市长及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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