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灾时等危险物品的临时储存和临时处理
由于地震等原因,危险物品设施可能会遭受损害,这可能需要与平常时不同的危险物品储存和处理。在这种地震期间的危险物品临时储存和临时处理(消防法第10条第1项但书)可以通过事先协商和办理手续,进行电话等方式申请并获得批准。
预期的例子
- 通过油桶等进行燃料的储存和处理
 - 从危险物品储存设备中提取危险物品
 - 移动油罐储存所等的加油・注油等
 - 使用可移动加油设备和移动罐储存所为车辆加油
 - 避难所等的户外或室内消毒用酒精的储存等
 
关于手续
- 在震灾等情况下计划临时储存和临时处理危险物品的企业等,应与消防署进行事前协商。
 - 企业等根据事前协商,制定实施计划并提交给消防局。
 - 消防局将在确认内容后接受提交的实施计划。
 - 在震灾等发生后,企业等应通过电话或亲自到消防署申请按照实施计划进行实施。
此外,电话等方式的申请仅在发生震灾等情况时,并且消防总部认定为必要时才可进行。 - 消防局将确认实施计划的内容,并迅速进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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