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引进制度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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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13843  更新日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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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便捷的大都市交通,推动全区范围内对企业具有吸引力的城市建设。
 本市为促进企业进驻,对入驻的经营者及向其转让或出租土地,或出租建筑物的经营者,发放奖励金。
 此外,如果新雇佣市内居民或利用市内建筑业者进行事业所建设,将发放追加奖金。请借此机会务必考虑在本市设立事业所。

1.奖励金的种类与适用对象

奖励金的种类与适用对象
种类 适用对象
(1)一般奖励金 新购或租赁事业用地,建设事业所并开始事业的企业
(2)餐饮店铺引进奖励金 在自己拥有或租赁的事业用地上建设餐饮店并开始餐饮店营业的企业
(3)旅馆・酒店营业引进奖励金 在自己拥有或租赁的建筑物中开始旅馆・酒店营业的企业
(4)餐饮店铺租赁奖励金 将自己拥有的建筑物作为餐饮店铺租赁给经营者的企业
(5)旅馆・酒店设施租赁奖励金 将自己拥有的建筑物作为旅馆・酒店用途租赁给经营者的企业
(6) 用地确保奖励金

向上述(1)至(5)所对应的事业所转让或出租用地的事业用地提供者

注释:“企业”指无论个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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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励金额・发放期间等

(1)一般奖励金

  • 新购或租赁事业用地,建设事业所并开始事业的企业
    交付条件
    营业用地面积等 常用劳动者人数 奖励金额

    交付期限

    1000平方米以上 20人以上 不动产税等相当金额的90%(每年度上限为1亿日元)

    5年

    200平方米以上或投下固定资产总额1亿日元以上 10人以上 不动产税等相当金额的80%(每年度上限为5000万日元)

    3年

 注释:必须在取得(购买或租赁)用于经营的土地后3年内开始经营

(2)餐饮店铺引进奖励金

  • 在自己拥有或租赁的营业用地上建造饮食店并开始营业的企业
交付条件
店铺面积 奖励金额

交付期限

35平方米以上 相当于不动产税等金额的90%(每年度上限为1000万元)

3年

 

(3)旅馆・酒店营业引进奖励金

1. 在自己拥有的建筑物中开始旅馆·酒店营业的企业

交付条件
每个房间的面积 房间数 280平方米以上的宴会厅 奖励金额

交付期限

 

19平方米以上

80室以上 不动产税等相当金额(各年度上限为1亿日元)

3年

80室以上 不动产税等相当额的90%(各年度上限为5000万日元)

3年

25室以上 不动产税等相当额的90%(各年度上限为3000万日元)

3年

 

(ロ) 在租赁建筑物中开始旅馆·酒店营业的企业

交付条件
每个房间的面积 房间数 280平方米以上的宴会厅 奖励金额

交付期限

 

19平方米以上

80室以上 每个房间乘以3万日元的金额再加上100万日元(每年度上限为1000万日元)

3年

25室以上 每个房间乘以3万日元的金额(每年度的上限金额为1000万日元)

3年

 

(4)餐饮店铺租赁奖励金

  • 将自己拥有的建筑物作为餐饮店铺租赁给经营者的企业
    交付条件
    店铺面积 建筑物建成年限等 奖励金额 交付期限

     

    35平方米以上

    在新建后1年以内的建筑物中首次出租店铺 不动产税等相当金额的80%(上限为1000万元,下限为10万元) 1年
    出租新建成1年以上的建筑物或第二次及以后入驻的店铺 每店铺5万日元

    注释:经营者必须有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意愿(限期开店不在补助范围内)

(5)旅馆・酒店设施租赁奖励金

  • 将自有建筑出租给经营者用于旅馆・酒店营业的企业
    交付条件
    每个房间的面积 房间数 280平方米以上的宴会厅 奖励金额 交付期限

     

     

    19平方米以上

    80室以上 不动产税等相当金额(各年度上限为1亿日元) 3年
    80室以上 不动产税等相当额的90%(各年度上限为5000万日元) 3年
    25室以上 不动产税等相当额的90%(各年度上限为3000万日元) 3年

     

(6)用地保障奖励金

  • 向符合(1)至(5)条件的经营者转让或出租用地的经营用地提供者
    交付条件
    事业用地的提供对象 提供方式 奖励金额 交付期限
    (3)接受旅馆·酒店营业引进奖励金或(5)旅馆·酒店设施租赁奖励金的企业以外的企业 出售或出租 不动产税等相当金额的80%(上限1000万日元) 1年
    (3)接受旅馆·酒店营业招商奖励金或(5)旅馆·酒店设施租赁奖励金的企业 租赁 不动产税等相当金额的80%(各年度上限为1000万日元) 3年

    注释:(4)饮食店铺租赁奖励金中,除每店发放5万日元的部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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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加算金

  • 接受(1)至(5)项奖励金(不包括(4)饮食店铺租赁奖励金中每店发放5万日元的部分)的企业,若满足以下条件,可获得加算金的发放。

i. 市民就业促进加算金

若将市民作为常用劳动者雇佣满1年以上,每人发放10万日元。

ii.市内建筑业者活用加算金

一.在新设奨励对象经营所时,与在市内设有总部的工程承包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交付相当于工程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的金额。

二.在新设奨励对象经营所时,与未在市内设有总部的工程承包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且该工程的一次分包商在市内设有总部且分包合同金额占总工程费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况下,交付相当于工程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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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奖励金的发放决定

 奖励金不仅要符合发放条件,还要经过“稻城市企业引进审查会”的审查,确认是否符合促进地区经济活性化和充满活力的城市建设等稻城市企业引进制度的目的后,才决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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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放流程

交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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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奖励适用期间与奖励金的返还

 (1)至(3)的奖励金是基于在一定期间内持续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才能全额发放的机制。(该期间称为奖励对象期间。)
 如果在奖励对象期间内关闭营业场所或变更业务内容等,导致不再符合奖励金的发放条件,则需返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奖励金。
 激励对象期间和返还金额的计算如下

 激励对象期间
 1. (1)中激励金,发放期限为5年的 10年
 2. (1)至(3)中激励金,除1.以外的 6年

 激励金的返还
 a. 自事业开始日起3年以内・・・・・・・・・ 全额返还
 イ.事业开始日起超过3年且在交付期间内・・ 返还已交付金额的一半
 ウ.超过交付期间且在奖励对象期间内・・・・・・・ 返还{已交付金额×(奖励对象期间-事业持续期间)/奖励对象期间}

 例:接受了奖励对象期间为10年的奖励金(每年度交付1000万日元,已交付5年),但在事业开始后第8年关闭事业所
 已发放金额5000万日元×(激励对象期间10年-事业持续期间7年)/10年
 =5000万日元×3/10=1500万日元返还

转换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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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稻城市企业引进条例

  • 详情请参阅以下PDF文件“稻城市企业诱致条例”、“稻城市企业诱致条例施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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