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誘致制度的介紹
本市利用得天獨厚的自然環境及便捷的大都市交通,結合全區力量,推動對企業而言具吸引力的城鎮營造。
本市為促進企業進駐,對於進駐的業者,以及向該業者轉讓或出租土地,或出租建築物的業者,將發放獎勵金。
此外,若新聘用市內居民或利用市內建築業者進行事業所建築,將發放加算金。請您把握此機會,務必考慮在本市設立據點。
1.奬勵金的種類與適用對象
| 種類 | 適用對象 |
|---|---|
| (1)一般奬勵金 | 新購買或租賃事業用地,建造事業所並開始營運的企業 |
| (2)餐飲店鋪誘致奬勵金 | 在自有或租賃的事業用地上建造餐飲店並開始營業的企業 |
| (3)旅館・飯店營業誘致獎勵金 | 在自己擁有或租借的建築物中開始旅館・飯店營業的企業 |
| (4)飲食店鋪出租獎勵金 | 將自己擁有的建築物作為飲食店鋪出租給業者的企業 |
| (5)旅館・飯店設施出租獎勵金 | 將自己擁有的建築物作為旅館・飯店用途出租給業者的企業 |
| (6) 用地確保奬勵金 |
向上述(1)至(5)所屬事業所轉讓或出租用地的事業用地提供者 |
註解:「企業」指不論個人或法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事業者。
2.奬勵金的金額・發放期間等
(1)一般奬勵金
- 新購買或租賃事業用地,建造事業所並開始營運的企業
交付條件 事業用地面積等 常用勞動者數 獎勵金額 交付期間
1,000平方公尺以上 20人以上 不動產稅等相當額的90%(各年度上限為1億日圓) 5年
200平方公尺以上或投入固定資產總額1億日圓以上 10人以上 不動產稅等相當額的80%(各年度上限為5千萬日圓) 3年
註解:需於取得(購買或租賃)事業用地後3年內開始事業
(2)餐飲店鋪誘致奬勵金
- 在自己擁有或租借的營業用地上建造飲食店並開始營業的企業
| 店鋪面積 | 獎勵金額 |
交付期間 |
|---|---|---|
| 35平方公尺以上 | 不動產稅等相當額的90%(各年度上限為1千萬日圓) |
3年 |
(3)旅館・飯店營業誘致獎勵金
一.以自有建築物開始旅館及飯店營業的企業
| 每間房的面積 | 房間數量 | 280平方公尺以上的宴會廳 | 獎勵金額 |
交付期間 |
|---|---|---|---|---|
|
19平方公尺以上 |
80室以上 | 有 | 不動產稅等相當額(各年度上限為1億日圓) |
3年 |
| 80室以上 | 無 | 不動產稅等相當額的90%(各年度上限為5千萬日圓) |
3年 |
|
| 25室以上 | - | 不動產稅等相當額的90%(各年度上限為3千萬日圓) |
3年 |
羅.在租借的建築物中開始旅館及飯店營業的企業
| 每間房的面積 | 房間數量 | 280平方公尺以上的宴會廳 | 獎勵金額 |
交付期間 |
|---|---|---|---|---|
|
19平方公尺以上 |
80室以上 | 有 | 每間房間乘以3萬日圓的金額再加上100萬日圓(每年度上限為1000萬日圓) |
3年 |
| 25室以上 | - | 每間房間乘以3萬日圓的金額(每年度上限為1000萬日圓) |
3年 |
(4)飲食店鋪出租獎勵金
- 將自己擁有的建築物作為飲食店鋪出租給業者的企業
交付條件 店鋪面積 建築物年齡等 獎勵金額 交付期間 35平方公尺以上
新建後1年內的建築物首次出租店鋪 相當於不動產稅等金額的80%(上限為1000萬日圓,下限為10萬日圓) 1年 出租新建成超過1年的建築物或第二次及以後入駐的店鋪 每店鋪5萬日圓 - 註解:業者必須具備持續經營事業超過1年以上的意願(期間限定出店不在補助對象內)
(5)旅館・飯店設施出租獎勵金
- 將自己所有的建築物出租給業者用於旅館・飯店營業的企業
交付條件 每間房的面積 房間數量 280平方公尺以上的宴會廳 獎勵金額 交付期間 19平方公尺以上
80室以上 有 不動產稅等相當額(各年度上限為1億日圓) 3年 80室以上 無 不動產稅等相當額的90%(各年度上限為5千萬日圓) 3年 25室以上 - 不動產稅等相當額的90%(各年度上限為3千萬日圓) 3年
(6)用地確保獎勵金
- 向符合(1)至(5)條件的業者轉讓或出租用地的事業用地提供者
交付條件 事業用地的提供對象 提供方式 獎勵金額 交付期間 (3)旅館・酒店營業誘致獎勵金或(5)旅館・酒店設施租賃獎勵金的受贈企業以外的企業 出售或租賃 不動產稅等相當額的80%(上限1千萬元) 1年 (3)接受旅館・飯店營業誘致獎勵金或(5)旅館・飯店設施租賃獎勵金的企業 租賃 不動產稅等相當額的80%(各年度上限為1千萬日圓) 3年 註解:(4)飲食店鋪租賃獎勵金中,除每店鋪發放5萬日圓者外。
3.關於加算金
- 接受(1)至(5)項奬勵金(不包括(4)飲食店租賃奬勵金中,每店發放5萬日圓者)的企業,若符合以下條件,則可獲得加算金的發放。
i. 市民就業促進加算金
若雇用市民作為常用勞動者達1年以上,則每人發放10萬日圓。
ii.市內建設業者活用加算金
イ.在新設激勵對象業者時,若與市內設有本店的工程承包公司締結工程承包契約,將交付相當於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一的金額。
ロ.在新設激勵對象業者時,若與市內未設有本店的工程承包公司締結工程承包契約,且該工程的一次分包業者設有市內本店且分包契約金額占總工程費用百分之二十以上,將交付相當於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一的金額。
4.奬勵金的發放決定
獎勵金的發放,不僅考量發放條件,還會由「稻城市企業誘致審查會」審查是否符合促進地區經濟活性化及充滿活力的城鎮營造等稻城市企業誘致制度的目的,然後決定是否發放。
5.發放流程

6.奬勵適用期間與奬勵金的返還
(1)至(3)的獎勵金,是在事業持續一定期間後,才會全額發放的制度。(此期間稱為獎勵對象期間。)
若在獎勵對象期間內關閉事業所或變更事業內容等,導致不再符合獎勵金的發放條件,則需返還已發放的獎勵金全部或部分金額。
奬勵對象期間與返還金額的計算如下
奬勵對象期間
イ.(1)中交付期間為5年的奬勵金 10年
ロ.(1)至(3)中除イ.以外的奬勵金 6年
奬勵金的返還
ア.自事業開始日起3年內・・・・・・・・・ 全額返還
イ.事業開始日起算超過3年且在交付期間內・・ 返還已交付金額的一半
ウ.超過交付期間且在奬勵對象期間內・・・・・・・ 返還{已交付金額×(奬勵對象期間-事業持續期間)/奬勵對象期間}
例: 受領奬勵對象期間10年的奬勵金(每年度交付1千萬日圓,已交付5年),但於事業開始日起第8年關閉事業所
已交付金額5千萬日圓×(獎勵對象期間10年-事業持續期間7年)/10年
=5千萬日圓×3/10=1千5百萬日圓返還

7.稻城市企業誘致條例
- 詳細請參閱下方PDF文件「稻城市企業誘致條例」、「稻城市企業誘致條例施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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