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內容與監察結果
監察是指針對某些事物,將其與應遵守的規則和規範等標準進行對照,檢查是否依照這些標準執行,並將結果告知相關人員。本頁介紹稻城市市公所日常進行業務的監察委員、監察事務局,以及監察內容。
1.監察委員與監察事務局
監察委員與監察事務局依據地方自治法規定,獨立於市長立場,對市政事業及財務會計進行監察。
監察委員由市長在取得議會同意後,從具有優秀行政見識者及議員中選任。稻城市設有1名具備見識者及1名議員,共計2名監察委員,並有3名輔助職員進行監察工作。
2. 監察等的標準與計劃
審計標準
監察基準是規定監察委員與監察事務局所實施的監察、審查、檢查的目的、方法及規則等內容。原則上,監察等活動應為確保以下事項而進行。
- 是否依照法令等進行(合規性)
- 是否避免了不必要的支出,或是否努力確保財源(經濟性)
- 是否以最少的經費與勞力執行事業以達成成果(效率性)
- 是否顯示出符合目的的成果(有效性)
監察計劃
監察計劃是訂定監察等的基本方針、對象、實施時期等內容的文件。在此,監察等將依據監察標準進行,並重視以下觀點來執行。
- 重視經濟性、有效性等觀點的審計等執行與實效性確保
- 為促進改善而共享審計措施結果等
- 站在市民的角度,進行貼近市民的監察等
- 事務局職員的人才培育
3. 監察等的種類與結果
監察委員及監察事務局主要從事以下六大類監察工作。
(1)定期監察
定期監察是對財務及事務執行、經營相關事業的管理是否符合法令等規定,是否準確,並以最少的費用達到最大的效果,及其組織與運營是否致力於合理化進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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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度第2回定期監査結果所採取的措施狀況 (PDF 9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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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度第2回定期監査結果 (PDF 12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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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度第1次定期審計結果 (PDF 10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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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度第2次定期審計結果 (PDF 13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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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度第1次定期審計結果 (PDF 12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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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4年度第2回定期監査結果 (PDF 13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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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4年度第1次定期審計結果 (PDF 149.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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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3年度定期監査結果 (PDF 14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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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2年度第2次定期審計結果 (PDF 13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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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2年度第1次定期審計結果 (PDF 135.6KB)
(2)財政援助團體等監察
財政援助團體等監察是對提供補助金、交付金、負擔金等財政援助的團體,或負責管理公共設施的團體,所涉及該等財政援助的出納及其他事務執行是否符合該財政援助目的進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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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度財政援助團體等監査結果 (PDF 13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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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度財政援助團體等監査結果 (PDF 19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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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4年度財政援助團體等監察結果基於的措施狀況 (PDF 10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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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4年度財政援助團體等審計結果 (PDF 17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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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3年度財政援助團體等監査結果 (PDF 20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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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2年度財政援助團體等審計結果基礎之措施狀況 (PDF 246.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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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2年度財政援助團體等監査結果 (PDF 258.0KB)
(3)決算審查與基金運用狀況審查
決算審查是檢查市政府決算相關文件等,審核其是否符合法令等規定,並且是否正確的程序。
此外,基金的運用狀況審查是對顯示基金運用狀況的文件數據是否準確,以及基金運用是否確實且有效率地進行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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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度決算審查等審查意見書 (PDF 2.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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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4年度決算審查等審查意見書 (PDF 2.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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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3年度決算審查等審查意見書 (PDF 2.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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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2年度決算審查等審查意見書 (PDF 2.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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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31年度決算審査等審査意見書 (PDF 1.9MB)
(4)健全化判斷比率等審查
健全化判斷比率等審查是用來判斷市財政健全性的指標——健全化判斷比率、資金不足比率,以及作為其計算基礎事項的文件是否符合法令等規定,且是否正確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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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度健全化判斷比率及資金不足比率審查意見書 (PDF 437.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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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4年度健全化判斷比率及資金不足比率審查意見書 (PDF 44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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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3年度健全化判斷比率及資金不足比率審查意見書 (PDF 44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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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2年度健全化判斷比率及資金不足比率審查意見書 (PDF 44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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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31年度健全化判斷比率及資金不足比率審查意見書 (PDF 288.2KB)
(5)例行出納檢查
例行出納檢查是由會計管理者等進行,檢查現金出納業務是否正確執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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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7年6月分例月出納檢查結果 (PDF 36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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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7年5月分例月出納檢查結果 (PDF 43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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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7年4月分例月出納檢查結果 (PDF 916.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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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7年3月分例月出納檢查結果 (PDF 70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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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7年2月分例月出納檢查結果 (PDF 698.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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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7年1月分例月出納檢查結果 (PDF 697.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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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12月分例月出納檢查結果 (PDF 70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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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11月分例行出納檢查結果 (PDF 700.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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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10月分例月出納檢查結果 (PDF 700.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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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9月分例月出納檢查結果 (PDF 695.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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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8月分例月出納檢查結果 (PDF 688.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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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7月分例月出納檢查結果 (PDF 687.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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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6月分例月出納檢查結果 (PDF 68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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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5月分例行出納檢查結果 (PDF 7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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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6年4月分例月出納檢查結果 (PDF 790.7KB)
(6)透過監察請求進行監察
住民監察請求所進行的監察,是指市民認為市政府職員等有違法或不當的財務會計行為,或有怠於財務會計的事實,並提出監察請求時,對請求是否有理由等進行監察,以下列舉的財務會計行為為對象。
- 公款支出
- 財產(土地、建築物、物品等)的取得、管理、處分
- 契約(工程承包、採購等)的締結與履行
- 債務及其他義務的負擔(借款等)
- 怠於徵收公款的事實(例如怠於徵收市稅等)
- 忽視財產管理的事實(例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情況)
注意:上述1至4項,若可合理確信該行為將會發生,也同樣適用。
如果從這些行為的日期已經過了一年以上,則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無法提出請求。
此外,只要是市民,即使是一人也可以申請。
此外,透過事務監察請求進行的監察,是基於擁有選舉權者中至少五十分之一以上的連署請求,對市政事務的執行進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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