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使用居民基本登记卡
随着2012年7月9日基本居民登记法的修改,即使搬迁到其他城市或市镇,只要申请继续使用,也可以继续使用基本居民登记卡(住基卡)。
可以申请继续使用的人
- 收到居住登记卡的人或属于同一住所的人
- 接受授予的人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示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文件,如家庭登记证明或由外国政府机构颁发的出生证明)
- 志愿代表(需要代表任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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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模板
“关于代表任命”申请表下载页面
申请方法
请在搬家或变更登记后的90天内,到柜台申请继续使用。届时需要确认居住卡个人识别号码。如果由同一住址的其他人申请,请向持卡人询问个人识别号码。
- 注意 通过个人识别号码的确认,您可以继续在转入的城市或市区使用。此外,对于带照片的居民登记卡,新的地址将被登记在背面。
- 注意 如果您通过授权代表申请继续办理,将会邮寄一份“申请表”给收到居住登记卡的持有人,以确认继续使用的意向。详情请联系您新居住地的市政府。
注意事项
-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将无法进行持续使用的处理。
- 您搬到新地址已经14天了
- 从通知的预计离开日期起已过30天
- 自变更登记日起已过去90天
- 如果您忘记了访问代码或无法进行验证,则需要重置访问代码,然后进行持续使用的流程(访问代码的重置有条件。详情请联系以下负责部门)。
- 在节假日的营业时间内,当居民基本登记网络系统(Juki Net)不运行时,无法进行持续使用的处理。
- 无法在卡上持续使用电子证书。需要电子证书的人应获取我的号码卡。
申请受理处
- 市政府一楼市民服务部
- 平尾服务处
- 若叶台邮局(i Plaza 一楼)
请求接收的日期和时间
上午9点至下午4点30分(仅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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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页面 联系方式
稻城市 - 公民事务部 - 公民科
〒206-8601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号
电话号码:042-378-2111 传真: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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