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等场所文书图画的张贴(使用)规定
公职候选人或计划参选者(包括现任公职人员,以下称为“公职候选人等”)或后援团体在道路或车站等地进行政治活动时,不能展示包含该公职候选人等姓名或可推测其姓名的事项,或该后援团体名称的横幅、标牌、围巾、臂章等及政治活动用海报。如违反,将依据公职选举法第243条规定受到处罚。
此外,公职选举法中所称的“文书图画”,其含义比社会一般使用的词语更广泛,通常指“载于物体上的意志表示,其中以文字或其他发音符号表示的称为文书,以象形表示的称为图画。”材料不限于纸张、木材、金属等种类,表示方式也不限于记载、印刷、雕刻、映射等。
关于“旗帜”的使用

在街头演讲等场合使用的横幅,除政党的政治活动用外,不得使用包含公职候选人姓名或可推测其姓名的事项的横幅。也不得使用显示支持团体名称的横幅。
但是,在为政治活动举办的演讲会、讲座、研修会及其他类似集会中,在该会场内举办的上述演讲会等进行期间,可以张贴显示候选人等姓名等的文书图画。
此外,关于安装在自行车上的情况,也请注意这会触犯关于张贴显示候选人等姓名等看板的规定。
关于使用“襷”

“袖标”的使用仅限于公职候选人在选举活动中使用。
因此,在政治活动时使用“襷”将违反文书图画的张贴规定并触及事前运动,请注意。
此外,除了“襷”之外,“胸章”“臂章”“标语牌”等也不能在政治活动时使用。
公职候选人等在个人政治活动中可以使用(张贴)的文书图画,仅限于在事务所张贴的立牌、看板类、海报以及在演讲会等场所使用的物品。
关于街头个人政治活动用海报的张贴

在街头演讲等场合中,使用如示例所示的可移动、直接放置在地面的折叠式公告板等的宣传方式,将受到监管,请注意。
关于个人政治活动用海报
公职候选人等的个人政治活动用海报张贴时,不得将其背衬在胶合板、塑料板或其他类似材料上进行张贴。
此外,在以下情况下,即使是政治活动用海报,也可能违反公职选举法第129条(事前运动),请注意。
- 未标明表面负责人、印刷者姓名(法人则为名称)及地址的内容
- 公职候选人等是否为特定选举的候选人,政党等的公认等的说明(被认为涉及选举活动的内容)
注释:极端大的海报,或连续张贴多张的海报,可能被认定为选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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