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在传染病法中的分类变更,关于人员标准的临时处理
关于新冠病毒感染相关护理服务机构人员标准的临时处理,厚生劳动省提供了第1至第27号报告的行政通知(关于COVID-19的特别行政通知),详见以下链接“附件1”。
为了整合关于冠状病毒的特别通报内容,已于2023年5月8日发布了关于“新冠病毒感染在传染病法中的分类变更后的应对措施”的通知(如下链接中的“附件2”)。
关于“附件1”中特别通信中提到的新冠病毒临时处理,回复被分类为“继续”、“部分变更(标准等)”、“部分变更(培训)”和“结束”,将根据这些类别进行处理。请确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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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护理服务机构人员标准临时处理的行政通知列表(第1至第27报告)(PDF 9.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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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新冠病毒相关特别行政通信处理组织表(立场变更后)(PDF 186.0KB)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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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在护理机构等场所的应对(厚生劳动省网站)(外部链接)
[请参阅“6. 关于临时人员配置、设施、设备及护理服务机构运营标准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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