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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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ID 1012027 更新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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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所有危险物质设施的所有者都有义务保持其位置、结构和设备的技术标准,并且必须始终自行进行危险物质设施的检查。
此外,以下所示的危险物质设施的所有者和负责人有义务定期进行检查,编制检查记录并保存一定期限。(无需向消防部门报告,但可能会被要求提交这些文件。)

定期检查的设施
适用的危险材料设施 储存或处理的危险物质数量
制造地点 指定数量为10的倍数或拥有地下储罐
内部存储 指定数量的倍数超过150
外部储罐存储 指定数量的倍数超过200
露天存储 指定数量的倍数为100或以上
地下储罐存储 全部
移动罐体存储 全部
加油站 带地下储罐
转运点 全部
综合服务点 指定数量为10的倍数或拥有地下储罐

(备注)除以下危险物质设施外

  •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设定安全规章的危险设施
  • 根据爆炸物控制法第28条第1款设定损害预防规定的危险设施
  • 仅转移4类危险物质的通用处理设施,数量为规定数量的30倍或以下,闪点高于40度。
  • 在运输处理场所中,管道长度超过15公里且管道最大运行压力为0.95兆帕或以上,以及管道长度在7公里至15公里之间的场所。

定期检查登记

设施关系

请附上每个设施和设备的检查清单,使用上述文件作为封面。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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