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檢查

在推特上發推
在臉書分享
透過LINE分享

頁面ID1012027 更新日 2026年6月10日

列印以大字列印

危險物品設施的維護管理

所有危險物設施的所有者等,必須維持其位置、結構及設備的技術標準,並且必須隨時自行檢查危險物設施。
此外,下列所示的危險物設施的所有者等有定期檢查、製作檢查記錄並保存一定期間的義務。(雖然沒有向消防署申報的義務,但可能會被要求提交這些資料。)

定期檢查實施對象設施
適用的危險物設施 儲存或處理的危險物品數量等
製造場所 指定數量的倍數為10以上或擁有地下儲罐的物品
室內儲存所 指定數量的倍數為150以上
室外罐儲存所 指定數量的倍數為200以上
室外儲存所 指定數量的倍數為100以上
地下罐儲存所 所有
移動罐儲存所 所有
加油處理所 擁有地下罐者
移送取扱所 所有
一般取扱所 指定數量的倍數為10以上或擁有地下儲罐的物品

(備註)以下危險物設施除外

  • 依據礦山保安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制定保安規程的危險物設施
  • 依據火藥類取締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制定危害預防規程的危險物設施
  • 指定數量倍數不超過30,且閃點在40度以上的第四類危險物僅裝入容器的普通取扱所
  • 在移送取扱所中,管道延長超過15公里以及管道的最大常用壓力為0.95MPa以上,且管道延長在7公里以上15公里以下的部分

設施相關

請將上述文件作為封面,並附上各設施及各設備的檢查表。

設備相關

要查看PDF文件,您需要「Adobe(R) Reader(R)」。如果您尚未擁有,請從Adobe系統公司的網站(新窗口)下載(免費)。

這個頁面由消防局預防課負責

〒206-0802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番地(稻城消防署)
電話號碼:042-377-7119 傳真號碼:042-377-0119
稻城市 消防局 預防課的聯絡方式

為了讓網站變得更好,請告訴我們您對頁面的意見。

這個頁面的內容容易理解嗎?
這個頁面容易找到嗎?


無法回答此欄位中輸入的意見等。此外,請勿輸入個人資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