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數量是指
「指定數量」是指
根據消防法規定的危險物,依其危險性及性質,分別訂有指定數量,該數量成為危險物規範的基準。
請注意,危險物的儲存或處理量在達到指定數量的五分之一或指定數量時,所受的規範會有所不同。
- 「指定數量以上」→危險物設施(依消防法規範)
- 「指定數量的五分之一以上、未滿指定數量」→少量危險物儲存處理場所(依市町村條例規範)
- 「未滿指定數量的五分之一」→市町村條例規定儲存及處理的遵守事項。
主要危險物的指定數量如下
- 汽油 200公升
- 乙醇、甲醇 400公升
- 煤油、輕油 1000升
- 重油 2000公升
其他如想了解具體物品的指定數量,請洽消防署。
在同一地點儲存或處理多種危險物品時
將各自儲存或處理的危險物品數量,分別除以該危險物品的指定數量後,將所得數值相加,其總和即為該地點儲存或處理危險物品指定數量的倍數。
<例>汽油20公升與燈油200公升的儲存情況
- 汽油的儲存量20公升÷汽油的指定數量200公升=0.1
- 燈油的儲存量200公升÷燈油的指定數量1000公升=0.2
合計後為(1)+(2)=0.3。
因此,因為「指定數量的五分之一以上,未達指定數量」,將受到少量危險物儲存處理場所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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