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罚款和退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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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ID1002723 2024年12月16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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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交罚款

市税和国民健康保险税应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缴纳。为了确保与按时缴纳者的公平,逾期后可能会加收滞纳金,因此请尽快完成缴纳。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

逾期罚款根据付款截止日期的下一天到付款当天之间的天数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 × 逾期天数 / 365天 × 罚款百分比 = 罚款金额

  • 注1:如果税额低于2000日元,则不会加收滞纳金。
  • 注2:如果税额超过2000日元且有不足1000日元的零头,则税额计算时将忽略该零头。
  • 注3:如果滞纳金金额低于1000日元,则不加收滞纳金。
  • 注4:如果罚款金额超过1000日元且有不足100日元的零头,则该零头将被舍弃。

逾期利率

逾期利率从付款截止日期后的第二天起至满一个月之日(以下简称“付款截止后一个月内”),以及从付款截止后满一个月之日起(以下简称“付款截止后第二个月起”)计算。

从支付截止日期起一个月内

“7.3%”和“标准逾期利率+1%”之间的较低者

付款期限第二个月之后

在“14.6%”和“标准滞纳金率 + 7.3%”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注1:有关逾期利率的具体数值,请参阅下方的“利率变动”。

额外退款金额

当因税款多缴而发生退款时,追加到该退款中的利息金额称为退款追加。

退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额外的退款金额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基于退款原因发生日期与退款费用决定日期之间的天数。

税额 × 额外天数 / 365天 × 额外退款百分比 = 额外退款金额

  • 注1:如果报销金额低于2000日元,则不会增加额外的报销金额。
  • 注2:如果退款金额超过2000日元且有不足1000日元的零头,退款金额将按不计入该零头的金额计算。
  • 注3:如果退款金额低于1000日元,则不会添加退款金额。
  • 注4:如果额外退款金额等于或超过1000日元,且有不足100日元的零头,则该零头将被舍弃。

报销增加百分比

“7.3%”和“标准补偿附加费百分比”之间的较小百分比

注1:有关具体的退款率,请参阅下方的“费率变化”。

逾期特别利率,特别还款附加费率

逾期利息的特别标准利率和补偿附加费的特别标准利率是指《特别税务措施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平均贷款利率(由财政大臣在前一年的12月15日前公布的每年利率),加上《地方税法》(附加条款3-2,第1款及第2至4款)规定的利率。令和4年适用的利率是将平均贷款利率加上每年0.4%,逾期利息加上每年1%,补偿附加费加上每年0.5%所得的利率。
因此,逾期利息和退款附加费的标准特别费率可能每年都会有所不同。

每个比例的演变

  逾期利率
(从付款截止日起1个月内)
逾期利率
(从缴费截止日期后的第二个月开始)
报销增加百分比
自2014年1月1日起
直到2014年12月31日
2.9% 9.2% 1.9%
自2015年1月1日起
截至2016年12月31日
2.8% 9.1% 1.8%
自2017年1月1日起
截至2017年12月31日
2.7% 9,0% 1.7%
自2018年1月1日起
直到2020年12月31日
2.6% 8.9% 1.6%
自2021年1月1日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2,5% 8.8% 1.0%
自2022年1月1日起 2.4% 8.7%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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