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工程相关的招标中,需要提交工程费用预算明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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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5468 更新日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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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6月4日公布的《建筑业法等部分修正法》(2014年第55号法律),对《促进公共工程招标及合同适正化法》(2000年第127号法律)进行了修正,作为防止倾销承包(指防止签订因承包金额而通常无法预期公共工程适正施工的合同)等措施,建筑业者在申请公共工程招标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提交记载招标金额明细的文件。

请注意,市政府自2015年4月1日以后公告的工程招标,均需提交工程费用预算明细书。

目标工程

自2015年4月1日以后公告或指定并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均需提交工程费用预算明细书。
但是,单价合同的工程不包括在目标工程中。

提交方法

请在电子招标服务中与投标书一并输入工程费用预算明细书。

本页面由总务部 总务合同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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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42-378-2111 传真号码: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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