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市 关于最低用地面积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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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13436  更新日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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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条例规定,通过确定稻城市内进行的宅地开发事业中建筑物的最低用地面积,防止无序的宅地化,顺利促进良好的城市建设,同时旨在形成安全舒适的市区环境。

适用的开发行为

  1. 根据都市计划法第29条第1款规定需要许可的开发行为
  2. 伴随建筑基准法第42条第1款第5号规定的道路位置指定申请(位置指定道路申请)的开发行为

 

上述开发行为的最低用地面积规定为100平方米

 

 

注释:在地区规划整备计划区域内,最低用地面积可能超过100平方米,请通过以下链接确认。

此页面由城市建设部 城市建设计划课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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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42-378-2111 传真号码:042-378-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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