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居住证明书的办理流程
特别居住证明的办理将在市政府一楼的市民服务部门进行。
特别永久居民证(原外国人登记证)
您持有的截至2012年7月9日的外国人登记证将被视为“特别永久居民证”,并可在新制度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使用,但您需要在以下指定期限内更改为特别永久居民证。
有关手续的信息,请参阅“特别居住证续签申请”。
修改截止日期
- 2012年7月9日时未满16岁的人
16岁生日 - 自2012年7月9日起,适用于16岁及以上的人群
- 如果登记后的第七个周年纪念日发生在2015年7月8日之前
(包括生效日期已发生的情况)
2015年7月8日 - 如果登记后的第七个周年纪念日是在2015年7月9日之后
登记后七周年
- 如果登记后的第七个周年纪念日发生在2015年7月8日之前
关于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续期申请
更新期间
在特别永久居民证书上注明的有效期限到期日前两个月至有效期限到期日之间。
但是,当有效日期被视为16岁生日时,有效期从6个月前开始,直到有效日期。
有关特别居住证(原外国人登记证)续期期间的信息,请参阅上方“关于特别居住证(原外国人登记证)”一项。
申请人
- 16岁及以上人员 - 自有
-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与其同住的16岁及以上亲属(父亲或母亲,或同住的亲属)
可能存在通过代表或中介提出申请的情况,详情请联系市民服务部。
需要携带的物品
- 特别永久居民证明书或视为特别永久居民证明书(旧外国人登记证明书)
- 有效护照(仅限持有者)
- 一张照片
因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
如果您因遗失、被盗、损毁或其他原因丢失了特别居住证明书(包括被视为特别居住证明书的证明书),请在知晓该事实之日起14天内申请重新发放。
申请人
- 16岁及以上人员 - 自有
-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与其同住的16岁及以上亲属(父亲或母亲,或同住的亲属)
可能存在通过代表或中介提出申请的情况,详情请联系市民服务部。
需要携带的物品
- 有效护照(仅限持有者)
- 照片1(仅限16岁及以上人士)
- 由警察局长和消防队长签发的官方文件,如遗失物声明证明、盗窃声明证明和事故证明
因损坏申请重新发行
如果特别居住证明书(包括被视为特别居住证明书)严重损坏或污损,您可以申请重新发放。
申请人
- 16岁及以上人员 - 自有
-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与其同住的16岁及以上亲属(父亲或母亲,或同住的亲属)
可能存在通过代表或中介提出申请的情况,详情请联系市民服务部。
需要携带的物品
- 特别永久居民证明书或视为特别永久居民证明书(旧外国人登记证明书)
- 有效护照(仅限持有者)
- 一张照片(仅限16岁及以上人士)
因更换意愿而申请重新发行
除非有损坏情况,如果您想更换特别居住证,也可以申请重新发放特别居住证。将收取1600日元的费用,请在提交证件时携带印花税票(可在邮局等处购买)。
申请人
- 16岁及以上人员 - 自有
-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与其同住的16岁及以上亲属(父亲或母亲,或同住的亲属)
可能存在通过代表或中介提出申请的情况,详情请联系市民服务部。
需要携带的物品
- 特别居住证明
- 有效护照(仅限持有者)
- 一张照片(仅限16岁及以上人士)
- 收入印花(请在交付时携带)
信息变更,住所变更除外
如果“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或“国籍/地区”有变更,请在14天内到市政府一楼的市民服务部门申请变更特别居住证信息。
在之后的日期,法务大臣将通过本市发放一份包含更改信息的新特别永久居留证,您目前持有的特别永久居留证原则上应通过本市退还给法务省。
申请人
- 16岁及以上人员 - 自有
-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与其同住的16岁及以上亲属(父亲或母亲,或同住的亲属)
可能存在通过代表或中介提出申请的情况,详情请联系市民服务部。
需要携带的物品
- 特别永久居民证明书或视为特别永久居民证明书(旧外国人登记证明书)
- 有效护照(仅限持有者)
- 证明变更的文件
- 一张照片(仅限16岁及以上人士)
可用于办理的日期和时间
上午8:30至下午5:00(节假日开放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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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页面 联系方式
稻城市 - 公民事务部 - 公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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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42-378-2111 传真: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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