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發放相關手續
關於特定特別永住者證明書
自2024年6月14日起,開始發行將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與個人編號卡整合的「特定特別永住者證明書」。
此外,由於與個人編號卡的整合為自願性質,仍可繼續分別持有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與個人編號卡。
有關制度等詳細資訊,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官方網站。
關於特別永住者證明書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是作為證明特別永住者法定地位等而發給的,記載有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地區、居住地、有效期間截止日等資訊。
自2026年6月14日起導入「特定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也採用新樣式,卡面記載事項有所變更。
有效期間
2026年6月13日之前發行的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有效期間
- 未滿16歲者:至16歲生日的前一天(2023年11月1日之前發行者為16歲生日當天)
- 16歲以上者:各種申請・申報後的第7個生日為止
2026年6月14日以後發行的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有效期間
- 18歲未滿者:自發行日起至第5個生日為止
- 18歲以上者:自發行日起至第10個生日為止
關於有效期間的更新申請
更新時期
請於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所記載的有效期限屆滿日前3個月起至有效期限屆滿日止申請。
但是,如果有效期限截止日為16歲生日,則可於該生日的6個月前開始申請。
攜帶物品
-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或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記證明書)
- 有效的護照(僅限持有者)
- 照片1張(縱4cm×橫3cm,6個月內拍攝)
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記證明書)相關資訊
截至2012年7月9日您持有的外國人登錄證明書,在新制度實施後暫時仍可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繼續使用,但您需要在以下指定的時間之前進行更改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
關於手續內容,請參閱「有關有效期限更新申請」。
有效期限
- 在平成24年7月9日之前未滿16歲的人
至16歲生日為止 - 在平成24年7月9日,16歲以上的人
- 至2015年7月8日前「下次確認(切換)申請期限」到來者
至2015年7月8日為止 - 2015年7月9日以後「下次確認(切換)申請期限」到來者
至下次確認(切換)申請期限開始日的生日為止
- 至2015年7月8日前「下次確認(切換)申請期限」到來者
關於因遺失等而重新申請的事項
因遺失、竊盜、滅失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持有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含視同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時,請於知悉該事實之日起14日內(若在日本國外知悉該事實,則自之後首次入境日算起)申請再發給。
攜帶物品
- 有效的護照(僅限持有者)
- 照片1張(縱4cm×橫3cm,須為6個月內拍攝) 註:未滿1歲者免附
- 能證明遺失事實的公家文件(由警察署長、消防所長發給的遺失物申報證明書、竊盜申報證明書、災害證明書等)
- 證明身分的文件(如駕駛執照等)
關於因污損等而重新申請的事項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若嚴重毀損或污損,包含視同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但若IC記錄毀損,則不包含視同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若嚴重毀損或污損,或所搭載的IC記錄毀損時,可以申請再發給。
攜帶物品
-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或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記證明書)
- 有效的護照(僅限持有者)
- 照片1張(縱4cm×橫3cm,須為6個月內拍攝) 註:未滿1歲者免附
關於因交換希望而重新申請發放
除了毀損等情況外,若希望更換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不包括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也可以申請再發行。此情況下,需支付1,900日圓手續費,請於發行時攜帶收入印花(可於郵局等處購買)。
注釋:特定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情況下,將另行收取手續費。詳情請洽市民課。
攜帶物品
-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
- 有效的護照(僅限持有者)
- 照片1張(縱4cm×橫3cm,須為6個月內拍攝) 註:未滿1歲者免附
- 收入印紙(請在交付時攜帶)
關於住居地以外記載事項的變更
若「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地區」有變更,請於14日內至市政府1樓市民課申請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記載事項的變更。
日後,法務部長將通過本市發放顯示變更後記載事項的新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並且目前持有的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將原則上通過本市返還給法務部。
攜帶物品
-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或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記證明書)
- 有效的護照(僅限持有者)
- 證明變更的資料
- 照片1張(縱4cm×橫3cm,須為6個月內拍攝) 註:未滿1歲者免附
申請者
- 16歲以上者:本人
- 16歲以下者:16歲以上的同住親屬(父或母,或同住的親屬)
可能有其他代理或轉交申請的情況,詳細資訊請聯繫市民課。
受理窗口・受理時間
稻城市市公所1樓市民課
平日開放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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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頁面由市民事務部 市民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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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042-378-2111 傳真號碼:042-377-4781
稻城市 市民事務部 市民課的聯絡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