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市的例外情况,财产税的特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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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 1002657 更新时间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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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了一种名为“地区决定特别地方税措施(通常称为:我们城市的例外)”的制度,允许地方政府通过条例自主决定国家政府统一制定的内容。
根据稻城市地方税条例,稻城市设定了以下特别的课税基准比例。

与污染防治设备(废水或废液处理设施)相关的课税基础特别措施

税金
财产税(可折旧资产)
特别百分比
三分之一(用于计税基础的特殊措施)
获取日期
从2024年4月1日到2026年3月31日
目标资产
与水质污染防治法相关的废水或排放物处理设施(仅限新设施),并且受临时排放标准约束,由企业取得
基本法
地方税法第15条第2款第1项

与污染防治设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的税基特别措施

税金

财产税(可折旧资产)

特别百分比

4/5(税基计算的特别措施)
获取日期
从2024年4月1日到2026年3月31日
目标资产
根据污水法规定,使用公共污水系统的用户安装的污水处理设施(限于新设施),并于2022年4月1日之后开始运营的,在公共污水系统排水区域内的工厂及其他场所,已在该设施运营开始日期之前运营的企业应自行安装污水处理系统。
基本法
地方税法第15条第2款第5项

根据《电力公司可再生能源电力购入特别措施法》认证的发电设施的课税基础相关特别措施

税金
财产税(可折旧资产)
特别百分比
  • 太阳能发电系统(少于1000千瓦):50%(税基计算的特别措施)
  • 太阳能发电系统(超过1000千瓦):7/12(税务科特别措施)
  • 风力发电设施(少于20千瓦):7/12(税务科特别措施)
  • 风力发电设备(20千瓦以上):50%(特别课税基础措施)
  • 水力发电设施(少于5000千瓦):1/3(特别课税基础措施)
  • 水力发电设施(超过5000千瓦):7/12课税基础的特别措施
  • 地热发电设施(少于1000千瓦):1/2(特别课税基础措施)
  • 地热发电设施(超过1000千瓦):1/3(特别课税基础措施)
  • 生物质发电设施(少于10,000千瓦):1/3(课税基础特别措施)
  • 生物质发电设施(功率超过10,000千瓦且少于20,000千瓦):1/2(课税基础的特别措施)
获取日期
从2024年4月1日到2026年3月31日
特别期间
第3年
目标资产(太阳能发电系统)
除认证发电设备(自用)外

目标资产(风能、水电、地热能、生物质发电设施)

仅限认证发电设施(用于固定电价制度下的电力销售)
基本法
地方税法附录第25条

与防洪设备相关的特别征税措施

税金
财产税(可折旧资产)
特别百分比
2/3(税基计算的特别措施)
获取日期
2017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特别期间
5年
目标资产
根据防洪法制定的计划,在该法规定的洪水预防区域内,由业主或管理者在地下某些区域(如购物中心)安装的防洪设备。
基本法
地方税法附则第15节第28条

根据《特定城市河流洪水灾害防治法》,对雨水滞留和渗透设施相关的课税基础采取特别措施。

税金
财产税(可折旧资产)
特别百分比
三分之一(用于计税基础的特殊措施)
获取日期
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
目标资产
根据《特定城市河流洪水损害防治法》的规定,基于市政府认可的雨水滞留和渗透设施建设计划,为防止洪水而购置的特定折旧资产(滞留池、渗透井、透水铺装等)。
基本法
地方税法附则第15节第41条

与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新出租住宅相关的减税措施

税金
财产税(不动产)
减少百分比
1/2(财产税减免措施)
获取日期
2015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
减免期间
建造后5年
目标资产
根据老年人居住稳定保障法设立的带服务的老年人住房
基本法
地方税法第15条之8第2款

与家庭护理服务相关的税基特别措施

税金

财产税(建筑物、可折旧资产)、市政城市规划税(建筑物)
特别百分比
三分之一(用于计税基础的特殊措施)
目标资产
根据儿童福利法规定,直接由获得家庭护理服务授权的人使用的可折旧资产和财产。
基本法
地方税法第349条之3第27款,地方税法第702条第2款

与家庭护理服务相关的税基特别措施

税金

财产税(建筑物、可折旧资产)、市政城市规划税(建筑物)
特别百分比
三分之一(用于计税基础的特殊措施)
目标资产
根据儿童福利法,直接用于授权的家庭护理服务的可折旧资产和财产。
基本法
地方税法第349条之3第28款,地方税法第702条第2款

与企业内托儿服务相关的税基特别措施(最多5人容量)

税金
财产税(建筑物、可折旧资产)、市政城市规划税(建筑物)
特别百分比
三分之一(用于计税基础的特殊措施)
目标资产
根据儿童福利法规定,直接由获得企业内托儿服务授权的人使用的可折旧资产(限于容量为5人或以下的服务)
基本法
地方税法第349-3条第29款,地方税法第702条第2款

与促进长寿的大型翻修工程相关的共管公寓(共有产权物业)减税措施(共管公寓长寿促进税制)

纪律
财产税(不动产)
减少百分比
每个单位的限制为1/3(财产税减免措施),相当于100平方米。
大规模翻修工程的施工期间
2025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
减免期间
大规模工程完成后的下一年(外墙涂装、地面防水工程和屋顶防水工程)

目标建筑物

  1. 成为一个拥有超过10个单元且建筑超过20年的共管物业(分割所有权)
  2. 过去至少适当完成过一次大规模工程
  3. 为适当进行有助于延长寿命的大型翻修工程所需的维修资金准备。
具体来说,在以下一种情况下
  • 在获得城市认证的公寓中,储备基金的金额已根据管理计划的认证标准提高,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
  • 接受市政府关于长期维护计划的建议或指导,制定或修订长期维护计划,并确保长期维护计划符合某些标准。
基本法
地方税法第15-9-3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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