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市的例外情况,财产税的特别措施
引入了一种名为“地区决定特别地方税措施(通常称为:我们城市的例外)”的制度,允许地方政府通过条例自主决定国家政府统一制定的内容。
根据稻城市地方税条例,稻城市设定了以下特别的课税基准比例。
与污染防治设备(废水或废液处理设施)相关的课税基础特别措施
- 税金
- 财产税(可折旧资产)
- 特别百分比
- 三分之一(用于计税基础的特殊措施)
- 获取日期
- 从2024年4月1日到2026年3月31日
- 目标资产
- 与水质污染防治法相关的废水或排放物处理设施(仅限新设施),并且受临时排放标准约束,由企业取得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第15条第2款第1项
与污染防治设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的税基特别措施
-
税金
- 财产税(可折旧资产)
-
特别百分比
- 4/5(税基计算的特别措施)
- 获取日期
- 从2024年4月1日到2026年3月31日
- 目标资产
- 根据污水法规定,使用公共污水系统的用户安装的污水处理设施(限于新设施),并于2022年4月1日之后开始运营的,在公共污水系统排水区域内的工厂及其他场所,已在该设施运营开始日期之前运营的企业应自行安装污水处理系统。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第15条第2款第5项
根据《电力公司可再生能源电力购入特别措施法》认证的发电设施的课税基础相关特别措施
- 税金
- 财产税(可折旧资产)
- 特别百分比
-
- 太阳能发电系统(少于1000千瓦):50%(税基计算的特别措施)
- 太阳能发电系统(超过1000千瓦):7/12(税务科特别措施)
- 风力发电设施(少于20千瓦):7/12(税务科特别措施)
- 风力发电设备(20千瓦以上):50%(特别课税基础措施)
- 水力发电设施(少于5000千瓦):1/3(特别课税基础措施)
- 水力发电设施(超过5000千瓦):7/12课税基础的特别措施
- 地热发电设施(少于1000千瓦):1/2(特别课税基础措施)
- 地热发电设施(超过1000千瓦):1/3(特别课税基础措施)
- 生物质发电设施(少于10,000千瓦):1/3(课税基础特别措施)
- 生物质发电设施(功率超过10,000千瓦且少于20,000千瓦):1/2(课税基础的特别措施)
- 获取日期
- 从2024年4月1日到2026年3月31日
- 特别期间
- 第3年
- 目标资产(太阳能发电系统)
- 除认证发电设备(自用)外
-
目标资产(风能、水电、地热能、生物质发电设施)
- 仅限认证发电设施(用于固定电价制度下的电力销售)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附录第25条
与防洪设备相关的特别征税措施
- 税金
- 财产税(可折旧资产)
- 特别百分比
- 2/3(税基计算的特别措施)
- 获取日期
- 2017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 特别期间
- 5年
- 目标资产
- 根据防洪法制定的计划,在该法规定的洪水预防区域内,由业主或管理者在地下某些区域(如购物中心)安装的防洪设备。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节第28条
根据《特定城市河流洪水灾害防治法》,对雨水滞留和渗透设施相关的课税基础采取特别措施。
- 税金
- 财产税(可折旧资产)
- 特别百分比
- 三分之一(用于计税基础的特殊措施)
- 获取日期
- 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
- 目标资产
- 根据《特定城市河流洪水损害防治法》的规定,基于市政府认可的雨水滞留和渗透设施建设计划,为防止洪水而购置的特定折旧资产(滞留池、渗透井、透水铺装等)。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附则第15节第41条
与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新出租住宅相关的减税措施
- 税金
- 财产税(不动产)
- 减少百分比
- 1/2(财产税减免措施)
- 获取日期
- 2015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
- 减免期间
- 建造后5年
- 目标资产
- 根据老年人居住稳定保障法设立的带服务的老年人住房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第15条之8第2款
与家庭护理服务相关的税基特别措施
-
税金
- 财产税(建筑物、可折旧资产)、市政城市规划税(建筑物)
- 特别百分比
- 三分之一(用于计税基础的特殊措施)
- 目标资产
- 根据儿童福利法规定,直接由获得家庭护理服务授权的人使用的可折旧资产和财产。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第349条之3第27款,地方税法第702条第2款
与家庭护理服务相关的税基特别措施
-
税金
- 财产税(建筑物、可折旧资产)、市政城市规划税(建筑物)
- 特别百分比
- 三分之一(用于计税基础的特殊措施)
- 目标资产
- 根据儿童福利法,直接用于授权的家庭护理服务的可折旧资产和财产。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第349条之3第28款,地方税法第702条第2款
与企业内托儿服务相关的税基特别措施(最多5人容量)
- 税金
- 财产税(建筑物、可折旧资产)、市政城市规划税(建筑物)
- 特别百分比
- 三分之一(用于计税基础的特殊措施)
- 目标资产
- 根据儿童福利法规定,直接由获得企业内托儿服务授权的人使用的可折旧资产(限于容量为5人或以下的服务)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第349-3条第29款,地方税法第702条第2款
与促进长寿的大型翻修工程相关的共管公寓(共有产权物业)减税措施(共管公寓长寿促进税制)
- 纪律
- 财产税(不动产)
- 减少百分比
- 每个单位的限制为1/3(财产税减免措施),相当于100平方米。
- 大规模翻修工程的施工期间
- 2025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
- 减免期间
- 大规模工程完成后的下一年(外墙涂装、地面防水工程和屋顶防水工程)
-
目标建筑物
-
- 成为一个拥有超过10个单元且建筑超过20年的共管物业(分割所有权)
- 过去至少适当完成过一次大规模工程
- 为适当进行有助于延长寿命的大型翻修工程所需的维修资金准备。
- 在获得城市认证的公寓中,储备基金的金额已根据管理计划的认证标准提高,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
- 接受市政府关于长期维护计划的建议或指导,制定或修订长期维护计划,并确保长期维护计划符合某些标准。
- 基本法
- 地方税法第15-9-3条第1款
请分享您对本页面的意见,以便我们改进我们的网站。
关于此页面 联系方式
稲城市市民部税务科
〒206-8601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号
电话号码:042-378-2111 传真:042-370-7055
联系稻城市市民部税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