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庇护项目(居家身心障碍者(儿童)紧急临时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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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13691  更新日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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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残障人士的家属因疾病、婚丧嫁娶、休息等原因暂时无法照顾本人时,由护理人员代替家属进行看护和日常照料的社区互助制度。

对象者的条件

居住在市内,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以上条件的人

  • 持有身体残疾人证1级或2级的人
  • 持有爱之手册1至4度的人
  • 被诊断为脑性麻痹或进行性肌萎缩症的人

以下情况者无法使用本服务

  • 正在医院或设施住院、入住的人
  • 患有传染性疾病者
  • 需要在专科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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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的条件

请事先向市政府登记为护理人员。

不需要特别资格

  • 具有照顾残疾者(儿童)的经验,或者对残疾有理解,能够以热情和丰富的爱心进行保护
  • 原则上,须为20岁以上的民间人士
  • 不得为拟保护的残障者(儿童)的直系血亲或同住亲属

注释:如曾照顾直系血亲或同住亲属,可能需要退还委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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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法

(1)请事先向市政府进行使用登记。(监护人也需要事先登记。详情请参阅上述“监护人的要求”。)


(2)请事先与护理人员充分商讨托付的方法及委托内容。委托内容包括对残障者(儿童)日常生活所需的照料及相关事务。

另外,请详细说明以下几点。

注释:平时对家人来说觉得没什么的事情,对于第一次接触的护理人员来说,可能会感到非常惊讶。

  • 残障者(儿童)的身体状况及当天的体调等
  • 残障者(儿童)的沟通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3)使用后,请在“身心障碍者(儿童)护理报告书”上盖章,并(如产生使用者负担)支付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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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的天数和时间段

天数:原则上,每月不超过5天(但4小时以内按0.5天计算)

时间段:6:00至22:00(每天最多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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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地点

原则上,请在使用者家中进行。

注释:如因不可避免希望在护理人员家中进行保护,请参阅下方“关于护理人员的保险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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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理人员的保险加入

由市政府承担加入费用,护理人员需加入伤害保险及赔偿责任保险。

保险详情请参阅护理人员注册时提供的保险资料。

注释:仅在用户家中保护时,保险才适用。

如果不得已希望在介护人家中进行保护,则需要用户和介护人双方提交同意书,确认保险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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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理人员的委托费用申请

(1)护理人员请于次月5日前向市政府提交护理报告书和请款书。

(2)市政府将根据护理报告书支付委托费用。

委托费(每日)

委托费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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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请勿将通过保护工作获得的信息泄露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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