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庇护项目(居家身心障碍者(儿童)紧急临时保护项目)
当残障人士的家属因疾病、婚丧嫁娶、休息等原因暂时无法照顾本人时,由护理人员代替家属进行看护和日常照料的社区互助制度。
对象者的条件
居住在市内,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以上条件的人
- 持有身体残疾人证1级或2级的人
- 持有爱之手册1至4度的人
- 被诊断为脑性麻痹或进行性肌萎缩症的人
以下情况者无法使用本服务
- 正在医院或设施住院、入住的人
- 患有传染性疾病者
- 需要在专科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者
护理人员的条件
请事先向市政府登记为护理人员。
不需要特别资格
- 具有照顾残疾者(儿童)的经验,或者对残疾有理解,能够以热情和丰富的爱心进行保护
- 原则上,须为20岁以上的民间人士
- 不得为拟保护的残障者(儿童)的直系血亲或同住亲属
注释:如曾照顾直系血亲或同住亲属,可能需要退还委托费用
使用方法
(1)请事先向市政府进行使用登记。(监护人也需要事先登记。详情请参阅上述“监护人的要求”。)
(2)请事先与护理人员充分商讨托付的方法及委托内容。委托内容包括对残障者(儿童)日常生活所需的照料及相关事务。
另外,请详细说明以下几点。
注释:平时对家人来说觉得没什么的事情,对于第一次接触的护理人员来说,可能会感到非常惊讶。
- 残障者(儿童)的身体状况及当天的体调等
- 残障者(儿童)的沟通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3)使用后,请在“身心障碍者(儿童)护理报告书”上盖章,并(如产生使用者负担)支付使用费用。
可使用的天数和时间段
天数:原则上,每月不超过5天(但4小时以内按0.5天计算)
时间段:6:00至22:00(每天最多8小时)
保护地点
原则上,请在使用者家中进行。
注释:如因不可避免希望在护理人员家中进行保护,请参阅下方“关于护理人员的保险加入”。
关于护理人员的保险加入
由市政府承担加入费用,护理人员需加入伤害保险及赔偿责任保险。
保险详情请参阅护理人员注册时提供的保险资料。
注释:仅在用户家中保护时,保险才适用。
如果不得已希望在介护人家中进行保护,则需要用户和介护人双方提交同意书,确认保险不适用。
关于护理人员的委托费用申请
(1)护理人员请于次月5日前向市政府提交护理报告书和请款书。
(2)市政府将根据护理报告书支付委托费用。
委托费(每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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稲城市 福利部门 残障福利科
〒206-8601 东京都稲城市东长沼2111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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