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庇護計畫(在宅身心障礙者(兒童)緊急臨時保護計畫)
當有障礙者的家屬因疾病、冠婚殯葬、休息等原因,暫時無法照顧本人時,這是一個由介護人代替家屬進行看護及日常照料的社區互助制度。
對象者的條件
居住於市內,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
- 持有身體障礙手冊1級或2級者
- 持有愛之手冊1至4度者
- 被診斷為腦性麻痺或進行性肌萎縮症者
以下情況者無法使用本服務
- 正在醫院或設施住院或入住者
- 具有傳染性疾病者
- 需要專門醫療機構醫療者
照護者的條件
請事先向市政府登記成為照護人。
不需要特別資格
- 需具備照顧身心障礙者(兒童)的經驗,或對障礙有理解,並以熱忱與豐富的愛心進行保護
- 原則上,須為20歲以上的民間人士
- 不得為欲保護的障礙者(兒童)之直系血親或同住親屬
註解:若曾照顧直系血親或同住親屬,可能需退還委託費用
使用方法
(1)請事先向市政府進行使用登錄。(照護人也需要事先登錄。詳情請參閱上述「介護人條件」。)
(2)請事先與照護人充分協商寄托方式及委託內容。委託內容為對障礙者(兒)日常生活所需的照顧及相關事務。
此外,請詳細說明以下事項。
註解:平時對家人來說覺得理所當然的事情,對於初次接觸的照護人員來說,可能會感到非常驚訝。
- 障礙者(兒童)的身體狀況及當天的體調等
- 障礙者(兒童)的溝通方式及注意事項等
(3)使用後,請在「身心障礙者(兒童)照護報告書」上蓋章,並(若產生使用者負擔)支付使用費用。
可使用的天數與時間段
天數:原則上,每月不超過5天(但4小時以內計算為0.5天)
時間區間:從6時00分到22時00分(每日最多8小時)
保護地點
原則上,請在使用者家中進行。
註解:如因不可避免情況希望在照護者家中進行保護,請參閱下方「關於照護者的保險加入」說明。
關於介護人加入保險
由市政府負擔加入費用,介護人需加入傷害保險及賠償責任保險。
保險詳細請參閱介護人登錄時所提供的保險資料。
註解:僅限於在使用者家中保護時,保險才適用。
如因不可避免希望在介護人家中進行照護,則需由使用者與介護人雙方提交同意書,確認保險不適用。
關於介護人委託費用請求
(1)請護理人於次月5日前向市政府提交護理報告書及請求書。
(2)市政府將根據護理報告書支付委託費用。
委託費用(每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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