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庇護計畫(在宅身心障礙者(兒童)緊急臨時保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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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13691  更新日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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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障礙者的家屬因疾病、冠婚殯葬、休息等原因,暫時無法照顧本人時,這是一個由介護人代替家屬進行看護及日常照料的社區互助制度。

對象者的條件

居住於市內,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

  • 持有身體障礙手冊1級或2級者
  • 持有愛之手冊1至4度者
  • 被診斷為腦性麻痺或進行性肌萎縮症者

以下情況者無法使用本服務

  • 正在醫院或設施住院或入住者
  • 具有傳染性疾病者
  • 需要專門醫療機構醫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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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者的條件

請事先向市政府登記成為照護人。

不需要特別資格

  • 需具備照顧身心障礙者(兒童)的經驗,或對障礙有理解,並以熱忱與豐富的愛心進行保護
  • 原則上,須為20歲以上的民間人士
  • 不得為欲保護的障礙者(兒童)之直系血親或同住親屬

註解:若曾照顧直系血親或同住親屬,可能需退還委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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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法

(1)請事先向市政府進行使用登錄。(照護人也需要事先登錄。詳情請參閱上述「介護人條件」。)


(2)請事先與照護人充分協商寄托方式及委託內容。委託內容為對障礙者(兒)日常生活所需的照顧及相關事務。

此外,請詳細說明以下事項。

註解:平時對家人來說覺得理所當然的事情,對於初次接觸的照護人員來說,可能會感到非常驚訝。

  • 障礙者(兒童)的身體狀況及當天的體調等
  • 障礙者(兒童)的溝通方式及注意事項等

 

(3)使用後,請在「身心障礙者(兒童)照護報告書」上蓋章,並(若產生使用者負擔)支付使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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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的天數與時間段

天數:原則上,每月不超過5天(但4小時以內計算為0.5天)

時間區間:從6時00分到22時00分(每日最多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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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地點

原則上,請在使用者家中進行。

註解:如因不可避免情況希望在照護者家中進行保護,請參閱下方「關於照護者的保險加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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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介護人加入保險

由市政府負擔加入費用,介護人需加入傷害保險及賠償責任保險。

保險詳細請參閱介護人登錄時所提供的保險資料。

註解:僅限於在使用者家中保護時,保險才適用。

如因不可避免希望在介護人家中進行照護,則需由使用者與介護人雙方提交同意書,確認保險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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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介護人委託費用請求

(1)請護理人於次月5日前向市政府提交護理報告書及請求書。

(2)市政府將根據護理報告書支付委託費用。

委託費用(每日)

委託費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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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請勿將透過保護業務所獲得的資訊洩漏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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