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无法处理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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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5121  更新日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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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困难物

市政无法处理以下物品的废弃处理。
请咨询制造商、销售店或处理业者等,并请各自负责处理。

  1. 丙烷气瓶等爆炸物
  2. 有机溶剂等挥发性物质(油漆、稀释剂、汽油、煤油、机油等)
  3. 电池类
  4. 灭火器
  5. 混凝土、砌块、砖块、石头、土砂及瓷砖
  6. 自动售货机
  7. 大型家电产品(宽80厘米×高180厘米×深80厘米以上)
  8. 钢琴、大型电子琴及风琴
  9. 难以破碎处理的垃圾(哑铃、保龄球、耐火保险箱、油桶类、钢制绳索及线材、绝缘线、有刺铁丝、钢板、长度超过80厘米的纤维、塑料、橡胶制绳索、布料及软管等)
  10. 有害药品等(工业用药品、化学药品、农药、杀虫剂等有害、有毒液体等)
  11. 医疗废弃物(注射针、输液用设备及容器等)
    注释:不包括与居家医疗相关的容器等
  12. 搪瓷浴缸、搪瓷洗脸盆及便器
  13. 大型游戏机、大型游戏机柜
  14. 易燃物等(固体燃料、烟雾弹及火药类)
    注释:烟花、火柴请先用水浸湿,确保不燃烧后,再作为“可燃垃圾”处理。
  15. 理发美容店、牙科等的商业用及诊察用椅子
  16. 冲浪板、风帆冲浪板及休闲用板等
  17. 含有冷媒(氟利昂、替代氟利昂等)的家电及物品
  18. 含有石棉的物品(部分硅藻土制品等)
  19. 电脑(台式机、笔记本)及CRT、液晶等电脑用显示器
  20. 与房屋拆除和新建相关的垃圾和废料(建筑资源回收法适用项目)
  21. 汽车、摩托车的轮胎、电池、汽车零部件(汽车回收法适用项目)
  22. 电视、空调、冰箱、冷冻柜、洗衣机、衣物干燥机(家电回收法适用品项)
  23. 被认定为工业废弃物的物品
  24. 其他管理者认可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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