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無法處理的垃圾
難以處理物品
市府無法對下列物品進行廢棄處理。
請向製造商、販售店或處理業者等諮詢,並請自行負責處理。
- 丙烷瓦斯瓶等爆炸物
- 有機溶劑等揮發性物質(油漆、稀釋劑、汽油、煤油、機油等)
- 電池類
- 滅火器
- 混凝土、磚塊、磚頭、石頭、土砂及瓷磚
- 自動販賣機
- 大型家電產品(寬80公分×高180公分×深80公分以上)
- 鋼琴、大型電子風琴及管風琴
- 難以破碎處理的垃圾(鐵啞鈴、保齡球、耐火保險箱、油桶類、鋼製繩索及線材、被覆線、有刺鐵絲、鋼板、長度超過80公分的纖維、塑膠、橡膠製繩索、布料及水管類 等)
- 有害藥品等(工業用藥品、化學藥品、農藥、殺蟲劑等有害、有毒液體等)
- 醫療用廢棄物(注射針、點滴用器具及容器等)
註解:不包括與居家醫療相關的容器等 - 琺瑯浴缸、琺瑯洗臉台及馬桶
- 大型遊戲機、大型遊戲機台
- 易燃物等(固體燃料、煙霧筒及火藥類)
註解:煙火、火柴請先用水弄濕,確保不會著火後,再以「可燃垃圾」丟棄。 - 理髮美容院、牙醫等的業務用及診察用椅子
- 衝浪板、風帆衝浪及休閒用板等
- 含有冷媒(氟利昂、替代氟利昂等)的家電及物品
- 含石棉的物品(部分矽藻土製品等)
- 電腦(桌上型、筆記型)及CRT、液晶等電腦用顯示器
- 因房屋拆除・新建等而產生的垃圾・廢材(建設資源回收法適用項目)
- 汽車・摩托車的輪胎、電池、汽車零件(汽車回收法対象品目)
- 電視、空調、冰箱、冷凍庫、洗衣機、衣物乾燥機(家電回收法適用項目)
- 被認定為產業廢棄物的物品
- 其他管理者認可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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