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無法處理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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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5121  更新日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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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處理物品

市府無法對下列物品進行廢棄處理。
請向製造商、販售店或處理業者等諮詢,並請自行負責處理。

  1. 丙烷瓦斯瓶等爆炸物
  2. 有機溶劑等揮發性物質(油漆、稀釋劑、汽油、煤油、機油等)
  3. 電池類
  4. 滅火器
  5. 混凝土、磚塊、磚頭、石頭、土砂及瓷磚
  6. 自動販賣機
  7. 大型家電產品(寬80公分×高180公分×深80公分以上)
  8. 鋼琴、大型電子風琴及管風琴
  9. 難以破碎處理的垃圾(鐵啞鈴、保齡球、耐火保險箱、油桶類、鋼製繩索及線材、被覆線、有刺鐵絲、鋼板、長度超過80公分的纖維、塑膠、橡膠製繩索、布料及水管類 等)
  10. 有害藥品等(工業用藥品、化學藥品、農藥、殺蟲劑等有害、有毒液體等)
  11. 醫療用廢棄物(注射針、點滴用器具及容器等)
    註解:不包括與居家醫療相關的容器等
  12. 琺瑯浴缸、琺瑯洗臉台及馬桶
  13. 大型遊戲機、大型遊戲機台
  14. 易燃物等(固體燃料、煙霧筒及火藥類)
    註解:煙火、火柴請先用水弄濕,確保不會著火後,再以「可燃垃圾」丟棄。
  15. 理髮美容院、牙醫等的業務用及診察用椅子
  16. 衝浪板、風帆衝浪及休閒用板等
  17. 含有冷媒(氟利昂、替代氟利昂等)的家電及物品
  18. 含石棉的物品(部分矽藻土製品等)
  19. 電腦(桌上型、筆記型)及CRT、液晶等電腦用顯示器
  20. 因房屋拆除・新建等而產生的垃圾・廢材(建設資源回收法適用項目)
  21. 汽車・摩托車的輪胎、電池、汽車零件(汽車回收法対象品目)
  22. 電視、空調、冰箱、冷凍庫、洗衣機、衣物乾燥機(家電回收法適用項目)
  23. 被認定為產業廢棄物的物品
  24. 其他管理者認可的項目

這個頁面由都市環境建設部 生活環境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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