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声明
期间
当自愿承认时
通知生效
当司法认可时
自法院判决之日起10天内
通知地点
- 父亲登记所在城市或市镇的公证处
- 登记已确认子女的城市公证处
- 通知人居住地的市政府
注意:在确认胎儿的情况下,通知只能在胎儿母亲居住的城市或市镇的登记处进行。
通知者
当自愿承认时
确认人
当司法认可时
提起诉讼的人
通知所需事项
- 承认声明
- 自愿承认案件中来进行通知的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 司法确认时的判决副本和生效判决证明
注意:如果一方是外国人,所需的文件可能会有所不同,请联系户籍登记部门。
可用于办理的日期和时间
营业日的8:30至17:00
- 备注:周六开放日的时间为8:30至11:45,13:00至17:00。
- 在上述时间之外,将在市政府值班室接待。
- 在节假日开放日以及在市政府值班室接受时,仅限“存款”。
- 注意:服务站不接受与家庭登记相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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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页面 联系方式
稻城市 - 公民事务部 - 公民科
〒206-8601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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