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评估证明书・公课证明书及名寄账的发行
固定资产评估证明书(土地・房屋)
主要用途
- 注册许可税的计算
- 继承税和赠与税的计算(在路段价值区域,税务局的路段价格作为基准,但在没有路段价格的地区,以市的评估价值为基准。)
- 诉讼费用的计算
所载内容
除了登记信息外,还将记录评估金额等。
固定资产税证明(土地・房屋)
主要用途
- 因所有权转移,买卖双方为不动产税的分摊提供的资料
- 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拍卖时的附加文件
所载内容
除了登记信息外,还记载了评估额、课税标准额、相当税额等内容。
名寄账
主要用途
- 不动产所得等的公租公课的计算(所得税申报)的资料
- 确认所有资产
所载内容
纳税义务人的地址及姓名或名称、评估额、课税标准额、税额相当额、土地所在地、登记地目・现状地目、地积、房屋所在地、房屋编号、建筑面积等
注意 这不是盖有公章的证明书。
关于税务科的本人确认
详情请参阅以下“税务科的本人确认文件示例”。
可以申请证明的人及所需文件
| 申请人(到访窗口的人) | 所需文件 | 可以申请的证明书等的种类 |
|---|---|---|
| 纳税义务人本人 | 驾驶执照等(注释1) |
评估证明书・公课证明书・名寄账 |
| 代理人 | 委任书、同意书、代理人选任通知等(纳税义务者的印章(注释2))、驾驶执照等(注释1) |
评估证明书・公课证明书・名寄账 |
| 纳税管理人(向市提交纳税管理人申告书并进行登记) | 驾驶执照等(注释1) |
评估证明书・公课证明书・名寄账 |
| 纳税义务人为法人时的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印(圆形印)(注释4)或证明法人与代表者关系的文件(登记事项证明书等)、驾驶执照等(注释1) | 评估证明书・公课证明书・名寄账 |
| 纳税义务人为法人时的员工 |
法人代表印(圆形印)(注释4) 、员工证、驾驶执照等(注释1) |
评估证明书・公课证明书・名寄账 |
| 继承人 | 证明纳税义务人与继承关系的文件(户籍誊本、除籍誊本等)、驾驶执照等(注释1) |
评估证明书・公课证明书・名寄账 |
| 继承人代表(向市提交继承人代表登记申请) | 驾驶执照等(注释1) |
评估证明书・公课证明书・名寄账 |
| 继承人的代理人(非继承人代表) | 继承人的委任书等,证明纳税义务人与继承关系的文件(户籍复印件、除籍复印件等)、驾驶执照等(注释1) |
评估证明书・公课证明书・名寄账 |
| 破产管理人、清算人等的法定代理人 | 任命证明文件及商业登记簿副本 | 评估证明书・公课证明书・名寄账 |
| 拥有租赁权及其他使用或收益目的的权利(仅限于已支付对价的情况)的人 | 租赁合同等证明其权利的文件 | 评估证明书・公课证明书 |
| 诉讼的当事人或在提起诉讼时作为诉讼标的价格的计算资料而请求证明的人(注释3) | 诉状 | 评估证明书 |
| 调解申请人 | 调解申请书 | 评估证明书 |
| 临时扣押申请人 | 临时扣押申请书 | 评估证明书 |
| 临时处置申请人 | 临时处置申请书 | 评估证明书 |
| 借地非诉申请人 | 租地非诉事件申请书及租地合同等 | 评估证明书 |
| 竞标申请人 | 拍卖申请书 | 公共课证明书 |
| 竞标人 | 付款截止通知书及物品清单 | 评估证明书 |
| 在征税期日(1月1日)之后成为所有者的人 | 通过确认登记事项证明书、买卖代金支付收据、代金缴纳期限通知书等证明该固定资产所有者的文件或登记完成通知书等,可以被认定为所有者的文件 | 评估证明书・公课证明书 |
- 注释1 个人号码卡、驾驶执照、护照、由政府机关发行的执照、许可证明或身份证明,上面记载有“姓名”及“出生日期或地址”,并显示有照片等(详情请参阅上述“税务科的本人确认文件示例”)。
- 注释2 包含有委托内容记载的居间合同书等(原则上为原件)。此外,如果合同内容发生更新或变更,也需要能够确认更新或变更的文件(原则上为原件)。
- 注释3 律师、司法公证人等
- 注释4 盖有法人代表印章(圆章)的不动产税证明等交付申请表或委托书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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