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建住宅用地的不动产税・都市规划税的特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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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13338  更新日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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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税基准日(1月1日)时,作为住宅用地使用的土地适用住宅用地的特别规定,从而减轻税负。若因重建而拆除住宅,并在住宅完工前迎来征税基准日,则无法适用住宅用地的特别规定,税负将增加。然而,若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中的全部,则仅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适用住宅用地的特别规定。符合条件者,请于拆除现有住宅的次年1月31日前向税务科土地组提交“重建特别申报书”。(以下内容假设在2024年度征税(征税基准日:2024年1月1日)时适用住宅用地的特别规定。)

  1. 该土地在2023年度课税(课税基准日:2023年1月1日)时为住宅用地。
  2. 该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已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并且该住宅将在2025年1月1日前完成。
  3. 住宅的重建必须在与重建前相同的土地范围内进行。
  4. 2023年1月1日的该土地所有者与2024年1月1日的该土地所有者原则上应为同一人。
  5. 2023年1月1日的该住宅所有者与2024年1月1日的该住宅所有者原则上应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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