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重建住宅用地的不動產稅・都市計畫稅特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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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13338  更新日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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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課稅基準日(1月1日)當天,作為住宅用地使用的土地,適用住宅用地特例,採取減輕稅負的措施。若因重建而拆除住宅,且在住宅完工前即迎來課稅基準日,則無法適用住宅用地特例,稅負將會增加。然而,若符合以下五項條件全部,則可僅對該年度適用住宅用地特例。符合條件者,請於拆除既有住宅的次年1月31日前,向稅務課土地係提交「重建特例申報書」。(以下假設於2024年度課稅(課稅基準日:2024年1月1日)適用住宅用地特例的情況。)

  1. 該土地在2023年度課稅(課稅基準日:2023年1月1日)時為住宅用地。
  2. 該土地上的住宅建設已於2024年1月1日開始,且該住宅將於2025年1月1日前完成。
  3. 住宅的重建必須在與重建前相同的土地範圍內進行。
  4. 原則上,2023年1月1日該土地的所有者與2024年1月1日該土地的所有者必須相同。
  5. 原則上,2023年1月1日該住宅的所有者與2024年1月1日該住宅的所有者必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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