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折旧资产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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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12682  更新日期 令和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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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折旧资产

折旧资产是指除土地和房屋之外,可用于经营的资产,其折旧额或折旧费用根据法人税法或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所得时计入损失或必要费用的资产。(地方税法第341条)

折旧资产的申报方法

拥有折旧资产的人士,需要在每年1月1日时点拥有的折旧资产内容(种类、名称、数量、取得年月、取得价值、耐用年限等)于1月31日前向折旧资产所在的市町村申报。(地方税法第383条)
请确认《折旧资产申报指南》,并在截止日期前提交《折旧资产申报书(26号样式)》、《按种类明细表(增加资产・全部资产用)》及《按种类明细表(减少资产用)》。

  • 如果是首次申报等,手头没有申报表等,请联系我们,或从以下下载申报表。
  • 窗口、邮寄、电子(eLTAX)均接受申报。请通过任一方式进行申报。

【窗口提交】

稻城市政府本厅1楼(7)号窗口

注释:平尾办事处、若叶台办事处不受理。

【邮寄提交】

〒206-8601 东京都稲城市东长沼2111番地

稻城市政府市民部税务科房屋科 折旧资产负责人

【eLTAX提交】

关于使用方法等详细信息,请参阅以下“eLTAX主页”。

eLTAX帮助台
电话:0570-081459 上午9点至下午5点(周六、周日、节假日及年末年初除外)

申报时的注意事项

  • 由于对汽车、轻型汽车、小型特殊汽车征收汽车税或轻型汽车税,为避免重复征税,这些资产无需申报。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作为房屋应征收不动产税的资产(室内的单元浴室、厕所、给排水电气燃气工程等),属于无需申报的资产。详情请参阅《折旧资产申报指南》第5页。
  • 无形固定资产(专利权、软件等)、递延资产等也无需申报。详情请参阅《折旧资产申报指南》第2页“5. 无需申报的资产”。
  • 即使是取得后经过相当长时间且在税务会计上已计提折旧的资产,只要用于业务用途,也需要申报。如果按前一年度的评估价值乘以经过年数对应的折旧残存率计算出的评估价值低于取得价值的5%,则评估价值按取得价值的5%处理。(固定资产评估标准第3章第1节十)

不动产税(折旧资产)的减免制度

  • 根据稻城市认证的“先进设备等导入计划”,中小企业等在适用期间内引进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新设备时,可以享受该设备的不动产税税制优惠。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或联系稻城市政府产业文化体育部经济科商业工业科。
  • 关于我市特别规定的不动产税等特别措施,请参阅以下网址。

联系方式

稲城市 市民部 税务科 房屋科 折旧资产负责人

电话:042-378-2111(分机1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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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页面的咨询

稲城市 市民部 税务科
〒206-8601 东京都稲城市东长沼2111番地
电话号码:042-378-2111 传真号码:042-370-7055
稲城市 市民部 税务科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