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节庆执行委员会规约
(目的)
第1条 本规约旨在规定稻城节庆举办中执行委员会的组织及运作。
(名称)
第2条 本会名称为“稻城节庆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
(组织)
第3条 执行委员会按以下方式组织。
执行委员会的委员(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为参加稻城节的市民乐队的代表(乐队中必须至少有一名市内居民、在职者或在校者),且须为稻城节举办年度的3月31日年满16岁以上者。
2 所有市民乐队均选出1名代表担任执行委员。
(任期)
第4条 第3条所列执行委员的任期自执行委员会成立之日起,至下一届执行委员会成立之日止。
(职员)
第5条 执行委员会设立以下职员。
(1)委员会主席 1人
(2)副委员长 1人
(3)会计 1人
(4)会计监督 1人
2 委员长从执行委员(但任职时须年满20岁者)中通过相互选举产生。
3 副委员长从执行委员中通过相互选举产生。
4 会计从执行委员中通过相互选举产生。
5 会计监察从执行委员中通过相互选举产生。
(职员的职责)
第6条 委员会主席代表本会并统筹会务。
2 副委员长协助委员会主席,主席发生事故时,代行其职务。
3 会计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出纳事务,并处理预算及决算相关事务。
4 会计监察负责监督执行委员会的会计工作。
(会议)
第7条 执行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或教育局终身学习科(以下简称“终身学习科”)
由设在此处的稻城节庆事务局(以下简称“事务局”)召集。
2 执行委员会应由所有执行委员出席,并将议决内容及其他联络事项通知所属乐队的成员。
3 执行委员会由事务局及负责稻城节庆举办、运营相关工作的人员出席。
4 执行委员会会议中,除执行委员外,市民乐队的相关人员也可以出席。但在这种情况下,表决权仍为每个市民乐队1票。
5 执行委员无法出席时,应事先向委员会主席或事务局报告,由所属乐队的成员或相关人员作为代理出席。
6 委员会主席或事务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以下人员参加执行委员会。
(1)终身学习科认可的团体成员,由该团体推荐的人选
(2)其他由终身学习科认可的人选
(会务)
第8条 执行委员会就下列各项进行协商、决定及实施。
(1)关于稻城节的策划及运营
(2)关于稻城节的宣传
(3)关于稻城节的记录
(4)关于稻城节当年度的检验及下一次方向的探讨
(5)关于选拔出演稻城节的市民乐队
(6)除前各项外,关于稻城节的其他必要事项
(市民乐队的选拔)
第9条 当希望出演稻城节的市民乐队超过一定数量时,将进行选拔。
2 关于执行委员所属的市民乐队的选拔,该执行委员不得参与选拔。
3 在选拔时,以目标市民乐队的舞台表演为标准。但也会考虑能够积极参与执行委员会运营的人才,以及过去参与执行委员会的情况和业绩等,进行选拔。
(事业费)
第10条 稻城节举办相关的事业费由稻城市教育委员会的委托费承担。
2 执行委员会可支出的费用限于与稻城节相关的经费。
(饮酒及吸烟)
第11条 禁止执行委员会成员及其所属市民乐队相关人员在演出者帐篷或休息场所内饮酒和吸烟。
2 关于饮酒,仅允许在允许一般来场者饮酒的场所内饮酒。
3 关于吸烟,仅允许在指定的吸烟区内进行。
4 关于前两项规定,应考虑到来访者及自身的舞台表演,保持节制。
(审计)
第12条 会计审计应对执行委员会的决算进行审查,并向执行委员会及终身学习科报告。
(庶务)
第13条 执行委员会的庶务由终身学习科负责进行。
(规约的修订)
第14条 本规约的修订由执行委员会主席与事务局协商后,提议给执行委员会,经其批准后决定。
(关于本规约所需事项)
第15条 除本规约规定外,关于必要事项,经执行委员会协商后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约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约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部分修订)
本规约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部分修订)
本规约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部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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