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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13561  更新日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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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節慶執行委員會規約

(目的)
第1條 本規約旨在規定稻城節慶舉辦中執行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
(名稱)
第2條 本會名稱為「稻城節慶執行委員會」(以下稱「執行委員會」)。
(組織)
第3條 實行委員會依下列方式組織。
實行委員會的委員(以下稱「實行委員」)為參加稻城音樂節的市民樂團代表(該樂團中須至少有一名市內居住者、就業者或就學者),且須為稻城音樂節舉辦年度3月31日年滿16歲以上者
2 所有市民樂團均須選出1名代表擔任實行委員。
(任期)
第4條
 第3條所列實行委員的任期,自實行委員會組織之日起,至下一屆實行委員會組織之日止。
 

(役員)
第5條 實行委員會設置以下役員。

(1)主任委員 1人
(2)副委員會主席 1人
(3)會計 1人
(4)會計監査 1人
2 主任委員由實行委員(但限於就任時年滿20歲以上者)中互選產生。
3 副委員會主席由實行委員中互選產生。
4 會計由執行委員中互選產生。
5 會計監察由執行委員中互選產生。
(幹部的職務)
第6條 主任委員代表本會並統籌會務。

2 副委員會主席協助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發生事故時,代行其職務。
3 會計負責執行委員會的出納事務,並處理預算及決算相關事務。
4 會計監察負責監察執行委員會的會計。

(會議)
第7條
 執行委員會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教育局終身學習科(以下稱「終身學習科」)
由設置於此的稻城節慶事務局(以下稱「事務局」)召集。

2 實行委員會應由所有實行委員出席,並將議決內容及其他聯絡事項通知所屬樂團的成員。
3 實行委員會中,事務局及負責稻城節慶舉辦與運營相關業務的人員應出席。
4 實行委員會中,除實行委員外的市民樂團相關人員亦可出席。但在此情況下,議決權仍以每一市民樂團擁有一票為限。

5 若實行委員無法出席,應事先向主任委員或事務局報告,並由所屬樂團的成員或相關人員代理出席。
6 主任委員或事務局認為有必要時,可讓下列人員參加實行委員會。
(1)終身學習科承認的團體成員,且由該團體推薦者
(2)其他經終身學習科承認者
(會務)
第8條
 實行委員會就下列各項進行協議、決定及執行。
(1)關於稻城音樂節的企劃及運營事項
(2)關於稻城音樂節的宣傳事項
(3)關於稻城音樂節的記錄事項
(4)關於稻城音樂節當年度的檢討及下一次方向的討論事項
(5)關於稻城音樂節出演市民樂團的選拔事宜
(6)除前各項所列事項外,關於稻城音樂節的必要事項
(市民樂團的選拔)
第9條 若希望出演稻城音樂節的市民樂團超過一定數量,則進行選拔。
2 關於實行委員所屬的市民樂團的選拔,該實行委員不得參與該選拔。
3 選拔時,以目標市民樂團的舞台表演為標準。但同時也會考慮能積極參與實行委員會運營的人才,以及過去參與實行委員會的情況和實績等,進行選拔。

(事業費)
第10條
 稻城音樂節舉辦相關的事業費用,將以稻城市教育委員會的委託費用來支付。
2 執行委員會可支出的費用,限於與稻城音樂節相關的經費。
(飲酒及吸菸)
第11條
 禁止實行委員及其所屬市民樂團相關人員於演出者帳篷或待命場所飲酒及吸煙。
2 關於飲酒,僅允許在一般來場者可飲酒的場所飲用。
3 關於吸菸,僅限於指定的吸菸區域內允許。
4 關於前兩項規定,應考慮來場者及自身的舞台表演,並保持節制。
(監察)
第12條
 會計監察應審查執行委員會的決算,並向執行委員會及終身學習科報告。
(庶務)
第13條 執行委員會的庶務由終身學習科負責辦理。

(規約的修訂)
第14條 本規約的修訂,經主任委員與事務局協商後,提案於執行委員會並經其承認後決定。
(關於本規約所需事項)
第15條 除本規約所定事項外,其他必要事項由執行委員會協商後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約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規約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部分修訂)
這項規約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部分修訂)
這項規約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部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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