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两个或以上地方领取工资时市政居民税・都民税的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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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13416  更新日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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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从两个或以上的工作单位领取工资,关于工资相关的市政居民税・都民税(居民税),全部将由“主要工资的经营者通过特别征收(从工资中扣除)”进行征收。

无法仅对“副业部分工资的税额采用普通征收(自行缴纳)”的处理方式,敬请理解。

关于该处理方式的理由

根据地方税法第321条之3第1款,
“前一年中与工资所得相关的所得割额及均等割额的合计金额,应通过特别征收方式进行征收”
已被规定。
此外,同条第2款规定,在确定申告书或居民税申告书中可以记载“希望以普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的,仅限于“与工资所得以外的所得相关的所得割额”,并未规定将工资所得分为特别征收和普通征收两种方式进行征收。

此外,主工资的经营者将收到“特别征收义务者用(经营者用)”和“纳税义务者用(个人用)”的税额通知书,其中“特别征收义务者用(经营者用)”的税额通知书仅记载从工资中扣除的税额,不记载所得的种类、金额及扣除内容。
“纳税义务者用”的税额通知书中会记载所得和扣除的明细,但会经过压膜处理后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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