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在疗养病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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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3302  更新日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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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及以上的人在疗养病床住院时,需自负规定的标准费用,包括餐费和居住费。

医疗需求较低的人

分类 每餐餐费 每日居住费用
居民税课税户
(除以下人员)
550日元
(部分医疗机构为510日元)
430日元
居民税非课税家庭(70岁以下) 270日元 430日元
低收入2(70岁以上75岁以下) 270日元 430日元
低收入1(70岁以上75岁以下) 160日元 430日元

医疗需求高的人

分类 每餐餐费 每日居住费用
居民税课税户
(除以下人员)
550日元
(部分医疗机构为510日元)
430日元
居民税非课税家庭(70岁以下) 270日元
(过去12个月的住院时间超过90天时为220日元)
430日元
低收入2(70岁以上75岁以下) 270日元
(过去12个月的住院时间超过90天时为220日元)
430日元
低收入1(70岁以上75岁以下) 130日元 430日元

指定难病患者

分类 每餐餐费 每日居住费用
居民税课税户
(除以下人员)
330日元 0元
居民税非课税家庭(70岁以下) 270日元
(过去12个月的住院时间超过90天时为220日元)
0元
低收入2(70岁以上75岁以下) 270日元
(过去12个月的住院时间超过90天时为220日元)
0元
低收入1(70岁以上75岁以下) 130日元 0元
  • 关于低收入1和2,请在“医疗费用的负担比例”页面中确认。
  • 未使用我的健康保险证的居民税非课税家庭、低收入1・2的人员需要申请“限额适用・饮食疗养标准负担额减免认证证”。在国民健康保险窗口进行发放手续,并提交给医疗机构即可享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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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42-378-2111 传真号码:042-377-4781
稻城市 市民部 保险养老金科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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