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
公的年金受領者的公的年金等雜所得所涉及的市民稅・都民稅,由年金保險者(年金所得相關特別徵收義務者)在年金發放時以扣繳方式徵收(特別徵收)的一種制度。
適用對象者
對於適用對象者,會在每年6月寄送的「市民稅・都民稅納稅通知書」中通知特別徵收的稅額等。
符合以下1至4全部條件者為適用對象。
- 65歲以上的人
- 有納稅義務的人
- 前一年中有領取公的年金等的人
- 於該年度的第一天(4月1日)領取老年基礎年金等的人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中任一項的人,不在對象之列。
- 老齢基礎年金等年額未滿18萬日圓的人
- 未被特別徵收長期照顧保險費的人
- 特別徵收稅額(註1)超過老齢基礎年金等年額的人
(註1)特別徵收對象之市民稅、都民稅、所得稅、長期照顧保險費、國民健康保險稅、後期高齡者醫療保險費的總額。
從公的年金特別徵收的市稅及都民稅是?
從公的年金特別徵收的稅額僅限於公的年金等雜所得所涉及的稅額。此外,不允許本人自行選擇繳納方式。
另外,除了公的年金等雜所得外,若還有其他所得所涉及的稅額,根據該所得的內容及狀況,
- 普通徵收
- 從薪資中進行的特別徵收
- 來自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
請注意,可能會以這三種方法之一,或是組合(併用)方式來繳納。
注意:即使有多種徵收方式,也會計算避免稅額重複繳納。
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方法
(ア)從今年度開始特別徵收的人(包含前年度特別徵收停止的人)
| 繳款期限・徵收月份 | 6月(第1期)・8月(第2期) | 10月・12月・2月 |
|---|---|---|
| 徵收方法 | 普通徵收 | 來自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 |
| 徵收稅額 | 公的年金等雜所得相關的年稅額的四分之一 | 公的年金等雜所得相關的年稅額的六分之一 |
(1)從前年度開始持續進行特別徵收的人・特別徵收第二年及以後
| 繳款期限・徵收月份 | 4月・6月・8月 | 10月・12月・2月 |
|---|---|---|
| 徵收方法 | 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註解:暫時徵收) | 從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正式徵收) |
| 徵收稅額 | 前年度公的年金等雜項所得所屬的年稅額的六分之一 | (從公的年金等雜項所得所屬的年稅額中扣除至8月分的徵收稅額後的金額)的三分之一 |
假徵收稅額
假徵收稅額(4・6・8月的徵收稅額)的算定方法是,「前年度的公的年金等所屬的所得稅額與均等稅額的合併額(年金分年稅額)」的2分之一相當的金額」。
因此,每次的假徵收稅額=前年度公的年金等所得所屬的年稅額÷2÷給付次數(3次)。
市・都民稅的公的年金特別徵收的例子
(N年度的年稅額為54,000元,N+1年度的年稅額為90,000元的情況)
| 年度 | 年稅額 | 假徵收稅額 (4月) |
假徵收稅額 (6月) |
假徵收稅額 (8月) |
正式徵收稅額 (10月) |
正式徵收稅額 (12月) |
正式徵收稅額 (2月) |
|---|---|---|---|---|---|---|---|
| N年度 | 54,000日圓 | 15,000日圓 | 15,000日圓 | 15,000日圓 | 3000日圓 | 3000日圓 | 3000日圓 |
| N+1年度 | 90,000元 | (一)9000元 | 9000日圓 | 9000日圓 | (羅)21,000元 | 21,000日圓 | 21,000日圓 |
N+1年度的假徵收稅額
54,000元(N年度年稅額)÷2÷3=(伊)9,000元
N+1年度的正式徵收稅額
- 9萬(N+1年度年稅額)-(イ)9000×3=6萬3000
- 63000円÷3=(ロ)21000円
特別徵收中止的情況
自公年金開始特別徵收後,若發生稅額變更、轉出至其他市區町村或年金停止支給等情況,特別徵收可能會中止並切換為普通徵收。
關於日本年金機構寄送的「年金匯款通知書」
在年金給付時由日本年金機構寄送的「年金匯款通知書」中所記載的次次月(下次)以後的個人住民稅額金額,暫時記載為與本月(此次)相同的金額。
有關正確的決定金額,請務必查閱市府寄送的「市民稅・都民稅納稅 稅額決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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