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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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2684 更新日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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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的年金受領者的公的年金等雜所得所涉及的市民稅・都民稅,由年金保險者(年金所得相關特別徵收義務者)在年金發放時以扣繳方式徵收(特別徵收)的一種制度。

適用對象者

對於適用對象者,會在每年6月寄送的「市民稅・都民稅納稅通知書」中通知特別徵收的稅額等。
符合以下1至4全部條件者為適用對象。

  1. 65歲以上的人
  2. 有納稅義務的人
  3. 前一年中有領取公的年金等的人
  4. 於該年度的第一天(4月1日)領取老年基礎年金等的人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中任一項的人,不在對象之列

  • 老齢基礎年金等年額未滿18萬日圓的人
  • 未被特別徵收長期照顧保險費的人
  • 特別徵收稅額(註1)超過老齢基礎年金等年額的人

(註1)特別徵收對象之市民稅、都民稅、所得稅、長期照顧保險費、國民健康保險稅、後期高齡者醫療保險費總額

從公的年金特別徵收的市稅及都民稅是?

從公的年金特別徵收的稅額僅限於公的年金等雜所得所涉及的稅額。此外,不允許本人自行選擇繳納方式。
另外,除了公的年金等雜所得外,若還有其他所得所涉及的稅額,根據該所得的內容及狀況,

  1. 普通徵收
  2. 從薪資中進行的特別徵收
  3. 來自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

請注意,可能會以這三種方法之一,或是組合(併用)方式來繳納。

注意:即使有多種徵收方式,也會計算避免稅額重複繳納。

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方法

(ア)從今年度開始特別徵收的人(包含前年度特別徵收停止的人)

繳款期限・徵收月份 6月(第1期)・8月(第2期) 10月・12月・2月
徵收方法 普通徵收 來自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
徵收稅額 公的年金等雜所得相關的年稅額的四分之一 公的年金等雜所得相關的年稅額的六分之一

(1)從前年度開始持續進行特別徵收的人・特別徵收第二年及以後

繳款期限・徵收月份 4月・6月・8月 10月・12月・2月
徵收方法 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註解:暫時徵收) 從公的年金的特別徵收(正式徵收)
徵收稅額 前年度公的年金等雜項所得所屬的年稅額的六分之一 (從公的年金等雜項所得所屬的年稅額中扣除至8月分的徵收稅額後的金額)的三分之一

假徵收稅額

假徵收稅額(4・6・8月的徵收稅額)的算定方法是,「前年度的公的年金等所屬的所得稅額與均等稅額的合併額(年金分年稅額)」的2分之一相當的金額」
因此,每次的假徵收稅額=前年度公的年金等所得所屬的年稅額÷2÷給付次數(3次)

市・都民稅的公的年金特別徵收的例子

(N年度的年稅額為54,000元,N+1年度的年稅額為90,000元的情況)

年度 年稅額 假徵收稅額
(4月)
假徵收稅額
(6月)
假徵收稅額
(8月)
正式徵收稅額
(10月)
正式徵收稅額
(12月)
正式徵收稅額
(2月)
N年度 54,000日圓 15,000日圓 15,000日圓 15,000日圓 3000日圓 3000日圓 3000日圓
N+1年度 90,000元 (一)9000元 9000日圓 9000日圓 (羅)21,000元 21,000日圓 21,000日圓
N+1年度的假徵收稅額

54,000元(N年度年稅額)÷2÷3=(伊)9,000元

N+1年度的正式徵收稅額
  • 9萬(N+1年度年稅額)-(イ)9000×3=6萬3000
  • 63000円÷3=(ロ)21000円

特別徵收中止的情況

自公年金開始特別徵收後,若發生稅額變更、轉出至其他市區町村或年金停止支給等情況,特別徵收可能會中止並切換為普通徵收。

關於日本年金機構寄送的「年金匯款通知書」

在年金給付時由日本年金機構寄送的「年金匯款通知書」中所記載的次次月(下次)以後的個人住民稅額金額,暫時記載為與本月(此次)相同的金額。

有關正確的決定金額,請務必查閱市府寄送的「市民稅・都民稅納稅 稅額決定通知書」。

這個頁面由市民事務部 稅務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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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042-378-2111 傳真號碼:042-370-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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