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健康保險資格確認書及資格資訊通知
自令和6年12月2日起,個人編號卡作為健康保險證使用的個人編號保險證成為基本制度。
持有個人編號健康保險證者將發給資格資訊通知,未持有者則發給資格確認書,請於就醫時向醫療機構等出示個人編號健康保險證或資格確認書。
註釋:75歲以上者,將適用後期高齡者醫療制度(非國民健康保險)。
資格確認書・資格資訊通知的發放對象

資格資訊通知
如果醫療機構的讀卡機無法讀取我的健康保險證,您可以與我的健康保險證一起出示以接受診療。
資格確認書
在醫療機構櫃檯出示即可接受診療。
記載內容正確嗎?
如果資格確認書・資格情報通知上的記載內容與目前狀況不同,請與我們聯絡。
您是否未加入社會保險、國民健康保險組合等?
需要辦理退出國民健康保險的手續。請盡快辦理。
個人編號保險證的有效期限
個人編號卡健康保險證使用個人編號卡的使用者證明用電子證明書(以下稱「電子證明書」)來進行醫療機關等的資格確認等,但電子證明書的有效期限是從電子證明書發行日起至第5次生日為止,因此必須在電子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日前辦理更新手續。
資格確認書的有效期限
資格確認書的有效期限如卡面所示。
在令和9年7月31日之前迎來在留期限的人=至在留期限為止
上述以外的人士=令和9年7月31日之前
有效期限已過的資格確認書,請注意個人資訊後自行銷毀即可。
70歲至74歲的人士
70歲到74歲的人士,根據所得不同,自費負擔比例為3成或2成。直到2024年12月為止,會發放記載自費負擔比例的高齡受給者證,但透過我的健康保險證可以在線上確認自費負擔比例,資格確認書上也有記載自費負擔比例,因此就醫時請出示我的健康保險證或資格確認書。
資格確認書・資格資訊通知的有效期限(70歲至74歲者)
資格確認書・資格資訊通知的有效期限為令和9年7月31日。(於令和9年7月31日之前滿75歲者,有效期限至生日的前一天)
如果在有效期限內負擔比例有變更,將會重新寄送新的資格確認書及資格資訊通知。
資格確認書及資格資訊通知過期後,請注意個人資訊,可自行銷毀。
醫療機構等的窗口自費負擔比例
| 70歲以上(國保加入者)的居民稅課稅所得 | 自負擔比例 |
|---|---|
| 僅限收入未滿145萬日圓者 | 2成 |
|
有145萬日圓以上的人 |
3成 |
- 即使符合3成負擔者,若70歲以上的國民健康保險參加者在2024年中的收入總額,1人時未滿383萬日圓,2人以上時未滿520萬日圓,經市政府確認後,負擔比例將為2成。
- 70歲以上的國民健康保險參加者,如果「基礎扣除後的總所得金額等」合計在210萬日圓以下,負擔比例為2成。
此頁面由市民事務部 保險年金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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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042-378-2111 傳真號碼: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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