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額適用認定證等
「限額適用認定證」、或「限額適用・餐食療養標準負擔額減額認定證」(以下、「限額適用認定證」等)出示於醫療機構時,醫療機構每月收取的部分負擔金將限制在自負擔限額內。若個人編號卡已登錄使用健康保險卡,且使用可線上確認醫療保險資格的醫療機構,則無需出示「限額適用認定證」等。但分類為區分O或低收入者2,且住院超過90天者,仍需申請。
- 註解:1 保險適用外的費用(文書費、住院期間的餐費・差額床位費用等)不包括在部分負擔金內。
- 註解:2 當在多個醫療機構就診或符合多數・家庭合併的情況下,若有差額支付,將另行寄送高額療養費用的申請書。
自負擔限額
70歲以下人士的自負擔上限額
| 類別 | 所得條件 (總所得金額等-43萬元) |
1個月的自負擔上限額 |
|---|---|---|
|
阿 |
超過901萬日圓的家庭 或是未申報所得的家庭 |
270,300日圓+(總醫療費用-901,000日圓)×1% <年間上限(年額)168萬元> |
|
一 |
超過600萬日圓 901萬日圓以下的家庭 |
179,100日圓+(總醫療費用-597,000日圓)×1% <年間上限(年額)111萬元> |
|
ウ |
超過210萬日圓 600萬日圓以下的家庭 |
85,800日圓+(總醫療費用-286,000日圓)×1% <年間上限(年額)53萬日圓> |
|
E |
210萬元以下的家庭 |
61,500日圓 <年間上限(年額)53萬日圓 注釋1> |
|
O |
居民稅非課稅家庭 |
36,900日圓 <年間上限(年額)29萬日圓> |
注釋1:在區分E中,若確認所得條件約為200萬日圓以內,則適用年間上限41萬日圓,並自2027年10月起改為償還支付。
・「多次符合」是指在包含療養月份的過去12個月內,一個家庭高額療養費給付達4次以上時,從第4次起適用的自負擔限度額。
・年間上限以8月起至隔年7月的1年期間計算。
70歲以上75歲未滿的人的自負擔上限額
| 所得區分 | 1個月的自負擔上限額 外來(個人) |
1個月的自負擔上限額 門診+住院(每戶) |
|---|---|---|
| 現役相當3: 課稅所得690萬日圓以上 |
270,300日圓+(醫療費用-901,000日圓)×1% <年間上限(年額)168萬日圓 > |
270,300日圓+(醫療費用-901,000日圓)×1% <年間上限(年額)168萬日圓 > |
| 現役相當2: 課稅所得380萬日圓以上 |
179,100日圓+(醫療費用-597,000日圓)×1% <年間上限(年額)111萬元> |
179,100日圓+(醫療費用-597,000日圓)×1% <年間上限(年額)111萬元> |
| 現役相當1: 課稅所得145萬日圓以上 |
85,800日圓+(醫療費用-286,000日圓)×1% <年間上限(年額)53萬日圓> |
85,800日圓+(醫療費用-286,000日圓)×1% <年間上限(年額)53萬日圓> |
| 一般(註釋1): 課稅所得145萬日圓未滿 |
22,000日圓 |
61,500日圓 <年間上限(年額)53萬日圓(註釋4)> |
|
低收入者2(註釋2): |
11,000日圓 <年間上限(年額)96,000日圓> |
25,700日圓 <多次符合:24,600日圓> <年間上限(年額)29萬日圓> |
| 低收入者1(註釋2): (註解3)及收入低於一定標準 |
8,000日圓 |
15,700日圓 <年間上限(年額)18萬日圓> |
- 註釋1:家庭收入總額低於520萬元(單人家庭的情況下低於383萬元)或「舊但書所得」的總額低於210萬元的情況也包括在內。
- 註釋2:對於居民稅非課稅家庭,將如往常一樣發放限額適用・標準負擔額減額認定證。
- 註解3:戶主與國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者全員均為住民稅非課稅的家庭。
- 註解4:在一般所得區分中,若確認課稅所得不超過200萬元,住院時將適用年上限41萬元,並自2027年10月起採取償還支付方式。
- 「多次符合」是指在包含療養的月份的過去12個月內,若一個家庭的高額療養費支給次數達到4次以上,則適用於第4次以後的自負擔上限額。
- 年度上限是從8月到隔年7月的一年期間計算。
關於「限度額適用認定證」等的發放
70歲以上者中,課稅所得在145萬日圓以上690萬日圓未滿的現役等同收入者,以及住民稅非課稅世帶者,需申請限額適用認定證明書,請務必提出申請。
對於其他現役等同收入者(課稅所得690萬日圓以上)及屬於一般區分的70歲以上者,向醫療機構出示個人編號健康保險證或資格確認書後,將依負擔比例承擔至自付負擔限額為止的窗口負擔,因此,不需要限額適用認定證。
限度額適用認定證等的發放手續所需的物品
- 本人確認文件
- 個人編號(個人編號)確認文件
- 註解:1 平尾・若葉台分所辦理手續的情況下,將以郵寄方式處理。
- 註解:2 若有未繳納國民健康保險稅者,將無法發放「限額適用認定證」等。
限度額適用認定證等的有效期間
從申請的月份的第一天到下一個7月底。如果需要繼續,請在8月1日之後再次申請。如果您急需,則可以提前一週開始接受申請。
可辦理手續的日期和時間
開放日的上午8時30分到下午5時
備註:假日開放日為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下午1時至下午5時
注意:假日開放僅限市政府。
此頁面由市民事務部 保險年金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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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042-378-2111 傳真號碼: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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