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入登記的特例
自2012年7月9日起,因住民基本台帳法修正,住民基本台帳制度已經改變。
在同一戶籍中同時辦理遷出的成員中,只要有一人持有個人編號卡・特定居留卡・特定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其中任一張卡,即適用轉入申報的特例。於辦理遷出申報時,將不發給「遷出證明書」,而是透過居民基本登記網絡系統(住基網)將遷出證明書資訊傳送至轉入地市區町村,故可省略附上「遷出證明書」進行轉入手續。

因轉入申請的特例而需提交的轉出申請條件
- 同時轉出的戶籍成員中,持有個人編號卡、特定居留卡或特定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中任一卡片者。
- 辦理轉出手續時,個人編號卡功能處於有效狀態(在有效期限內,且運用狀態為運用中)。
- 在轉出日之前(大約從2週前開始受理),或在轉出日後14天內提交轉出申請(可郵寄)。
因轉入申請的特例而需注意的轉出申請事項
- 郵寄的情況下,從轉出之日起超過14天才送達市民課的轉出申請,將無法獲得特例。由於送達市政府需要幾天的時間,請提前留出時間郵寄轉出申請。
- 如果在轉出申請的項目中有漏填或其他不備,可能無法獲得特例。
特例轉入申請(自特例轉出申請日起首次進行的轉入申請)的條件
- 在轉出後,必須在新的住址居住滿14天內,向住所地的市區町村役所提交轉入申請。
- 轉出的世帶成員中有一人可附上個人編號卡等辦理轉入申請。此時,須透過暗證號碼的核對確認本人身份,或確認已授予代理權等。
特例轉入申請的注意事項
- 從申報的轉出(預定)日期起經過30天後,可能無法接受特例的轉入手續。
- 無法確認暗證號碼的情況下,將接受以駕駛執照等進行的本人確認來辦理轉入申請。
- 如果無法根據上述確認,則需要從轉出地市區町村獲取轉出證明書等文件,並附上該文件進行正常的轉入申請。
- 持有個人編號卡等,並希望同時發行簽名用電子證明書以繼續使用者,需進行簽名用電子證明書的暗證號碼核對。
- 請注意,若前一自治體的遷出手續尚未完成,將無法辦理遷入手續。
接待地點
- 市政府1樓市民課
- 平尾辦事處
- 若葉台分所(i廣場1樓)
注意:包含外國居民的家庭的居民登記異動,無法在分所辦理。請前往市政府1樓市民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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